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JSCIA。
第二条 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是由全省石油和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自律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市场化、社会化、民间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我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可持续发展开展各项活动,推动我省石油和化工行业与社区、社会和谐共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广泛联系省内外石油和化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协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加强与各专业协会的协调和合作。
第四条 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是经江苏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在业务工作开展方面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保持紧密协作关系。
第五条 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7号(化工大厦)。
协会官方门户网站为“江苏化工网”(http://www.jschemnet.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如下: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三)规范会员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映会员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协助政府建立行业预警体系,协助政府组织石油和化工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工作,维护产业安全;
(五)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和再教育培训;受政府委托,开展化工行业特有工种初、中、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与资格鉴定,并颁发相应资格证书、上岗证书;
(六)推进行业科技创新活动,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经政府授权,协助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技术工艺先进性与安全可靠性以及其它技术水平评估,推进行业质量建设和标准化建立工作;
(七)组织省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对行业发展进行组织协调,对共性问题,组织研讨;
(八)编辑出版有关书籍、刊物、简讯、信息和音像资料,建立和完善行业专业网站;
(九)推进行业责任关怀活动,促进企业、园区在污染预防、工艺安全、产品配送、社区认知、员工健康、产品安全监管等六大方面履行社会和谐发展责任,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十)承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凡在江苏省内合法注册或经营的石油和化工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我省石油和化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审核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并制发会员证书;
(三)理事会每年一次听取秘书处关于发展会员情况的汇报,并予审议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在本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地方相关行业及行业管理机构,经本会邀请,本单位同意,可以作为联系单位参加本会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同意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资格由常务理事会认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聘请高级顾问;
(十一)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开展需求,可设立工作委员、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理事会批准设立,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驻会执行副会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订,须会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4年7月1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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