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3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昆山某纸塑公司非法倾倒废有机溶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代表江苏第三次成功入选国家层面典型案例。
该案是一起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合力,督促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也是江苏省首例企业刑事合规成果被法院采纳作为酌定情节的案件。同时,该案也入选江苏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与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01 线索来源
2020年6月17日,苏州市昆山高新区安环局接到群众反映,环庆路污水泵站发生故障。经排查,恒盛路与瑞科路交叉口多个窨井内发现类似油状物质,且刺激性气味明显。经鉴定,该油状物质为废有机溶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HW06中900-403-06类危险废物。
接到高新区安环局报告后,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启动《昆山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联合属地政府以及应急、水务等部门迅速有效处置该突发环境事件。
02 调查评估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线索核查。经核实,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昆山某纸塑公司主管及相关负责人员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共计253.26吨,以每桶3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交由无回收、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蔡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非法倾倒至昆山高新区恒盛路、瑞科路路口附近的雨水、污水窨井内。经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525.45万元(包含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事务性费用)。
03 磋商情况
经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昆山高新区等相关部门与该公司多次协商,该公司提出以货币赔偿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0年8月5日,该公司主动缴纳600万元赔偿保证金。2021年7月5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属地政府、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召开民事公益诉讼听证会,经公开听证,该公司签署《监管意见书》,自愿承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和替代修复,以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承诺,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环境应急以及替代修复费用,自愿承担超出的全部费用,直至该案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2021年8月5日,该公司在《苏州日报》刊发《致歉信》。2022年7月12日,该公司正式与昆山市人民政府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全额承担527.95万元赔偿金的基础上,还主动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宣传费用39.37万元。所有费用均从600万元赔偿保证金中扣除。检察机关不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04 修复情况
该公司根据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金缴纳义务。除应急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已用于昆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高新区玉湖公园)建设,包括周边环境整治、绿化种植、宣传教育展示以及光伏车棚+储能+充电桩一体化项目建设。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一是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同步开展。该案所涉危险废物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清理、处置难度大,排放到公共污水管道内极易引起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案发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封锁现场,第一时间联系安全、环保专家现场指导,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消除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同时,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及时固定有效证据,保障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后续顺利开展磋商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在该案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紧密沟通、分工协作,形成了强大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充分依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优势,核实该公司非法倾倒废有机溶剂的总量和去向,查实该公司主管以及非法倾倒人员蔡某等相关责任人。检察机关召集属地政府、水务、应急等部门,通过公开听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切实了解、掌握多方意见,并引入司法监管模式,签订《监管意见书》,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后续选择,从而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切实提高磋商效率。
三是缴纳履约保证金确保生态环境损害得到有效修复。为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扩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先行开展应急处置,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磋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有意向提前缴纳应急处置、环境修复等相关费用。缴纳履约保证金保障了协议的履行,有助于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四是行政处罚与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统筹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该公司积极配合做好环保刑事合规审查且刑事合规合格的情况,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生态环境部门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主动开展损害赔偿及环境合规整改等情况,酌情调整裁量金额,减少了行政处罚部分罚款,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把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从轻处理的依据写入刑事判决书,系江苏省首例企业刑事合规成果被法院采纳作为酌定情节的案件。
五是拓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新路径。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已用于昆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建设,一方面为客观上无法原位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替代性修复新路径,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等量恢复;另一方面,通过修复示范、案例警示、科普教育、互动体验等,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