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全省2023年度“三打”专项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开7起典型案例,指导各地做好相关案件办理工作。
一、扬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0日,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扬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院内填埋危废。扬州市公安机关联合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赴现场开展调查,在该企业原东侧围墙处挖出大量黑色块状物质,经司法鉴定为危险废物,重量为8.65吨。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将回收的废油漆桶进行破碎分拣,产生的废油漆渣经过回转窑焚烧后形成炉渣,2019年初开展东侧围墙外扩时,将炉渣非法填埋于原东侧围墙处。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已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充分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实现“无缝对接”,公安机关全程介入,信息共享互通,实现案件办理全过程的高效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3日,根据区镇网格员提供线索,在一无名道路东侧的树林中倾倒有大量不明固体废物,现场有刺鼻异味。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经实地摸查,在倾倒废物中掺杂的几张破损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任务单,疑似该批不明废物来源。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融合战队机制,邀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最终确认该区域倾倒的不明固废实为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的漆渣等危险废物,经称重,现场倾倒的危废超过10吨。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始终保持“越是艰险越向前”昂扬斗志,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犯罪行为,全力守护碧水蓝天净土。
三、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七圩埭4号作坊非法处置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1日,根据孟河镇移交的环境问题线索,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北分局执法人员对孟河镇七圩埭4号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冯某磊、邓某两人租赁该场地,雇佣操作工陈某华使用开桶机、压板机在此处从事废包装桶的开桶作业。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内存放有大量200L待开废包装铁桶,铁桶上贴有环氧树脂、丙烯酸树脂、二甲苯等标签,场地上有大量受污染的黄砂和木屑混合物,化学物质倾倒痕迹明显,作坊内异味严重,经审核认定,清理物品均属于危废,重量总计21.289吨。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启示意义
该案件反映出了农村仍存在以小作坊为主体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本案中该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小作坊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简单,选择地点较为偏远和隐蔽,增加了日常监管难度。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发挥板块网格管理优势,对移交线索及时受理、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跟进查处,并充分发挥联勤联动机制,精准、高效地查办案件。
四、阜宁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2日,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阜宁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DA001废气排放口CEMS自动监测设备基准含氧量设置为20%,不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中要求设置的18%,导致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计算数据偏小。经查,2023年3月5日以来该单位存在多次修改基准含氧量的记录,如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基准含氧量18%)进行折算,将出现多次超标现象。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盐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心存侥幸心理,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逃避监管,因小失大。
五、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企业在线监测数据造假侦查系统”的预警线索,发现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四家污水处理厂可能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行为。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立即对上述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突击执法检查。经查,上述污水处理厂当班员工按照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意,在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偏高或者超标时,通过以自来水稀释后的水样代替实际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采样,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并且当事人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南京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截至目前,该公司以及19名涉案人员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有计划、有组织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是典型的单位犯罪,排污单位为节省污水处理成本并逃避监管,在出现异常数据时,通过更换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采样,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排污单位及其主要涉案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起到强大的震慑教育作用。
六、苏州市某针织有限公司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1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预警信息,发现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苏州市某针织有限公司2023年8月17日的化学需氧量在线仪长时间恒值,立即组织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吴中环境监测站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开展突击检查。经查实,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待排池与在线仪进水口之间安装一套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在线仪进水经此设施处理后再进入分析仪器,在线仪分析数据不能反映污水总排口实际排放水质状况。经过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电工包某康为解决废水化学需氧量在线仪超标报警问题,2019年至2022年底间多次擅自变更废水在线仪采样口位置,并于2022年底自行设计、改造了一套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将原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待排池水进一步净化处理后专门用于在线仪采样之用。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是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有效手段,任何排污单位都应保障在线监测设备如实、准确反映监测情况,切不可用“小聪明”挑战法律的权威。目前,非现场监管手段是快速、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方式,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智能监控平台、大数据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可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科学办案。
七、常州市溧阳某纺织印染公司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4日,常州市溧阳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排污单位某纺织印染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水自动监控设备历史数据,发现该单位2023年6月19日7时、8时数据采集仪有流量,表示污水排放口有水排放,但化学需氧量在线检测仪同时段缺少检测数据;6月23日8时起至20时以及6月24日10时起至17时数据采集仪有流量,但同时段总磷、总氮、氨氮在线分析仪数据缺失。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关闭在线监控设施的自动采样和自动监测功能。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相关人员已被取保候审。
启示意义
本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形成严厉打击在线监控弄虚作假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了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以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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