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4年5月7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线索指出某公司涉嫌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接报后,南京市应急管理局立即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出击,展开现场联合执法。
经突击检查,现场查获185箱“绿环净燃燃油宝”和3瓶“绿环净汽车尾气清洁剂”。考虑到物品危险性及现场储存条件,执法人员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抽样取证凭证》等执法文书,对该两款产品取样送检、并妥善转移至合法储存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风险。
5月10日,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出具检验报告,鉴定该“绿环净燃燃油宝”和“绿环净汽车尾气清洁剂”样品为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且闭杯闪点分别低于23℃和0℃。鉴于该公司将以上物质储存在人员密集的办公楼内,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拟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5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为加强安全管控,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强化源头治理,及时梳理全市申领醇基液体燃料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核查相关企业经营的危化品是否持有化学品鉴定结论和技术说明书,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下一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核查冠名“生物”“新材料”“科技”“新能源”的从事危化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坚决依法处置非法生产、经营、存储危险化学品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在此,也呼吁广大市民提高警惕、加强甄别,如发现涉嫌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0”热线,反映问题、提供线索。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均为违法储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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