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有关负责人就《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进行解读时表示,对于已出台实施细则并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对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进行复核,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指导各地规范园区建设和实施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水平。
《办法》编制的总体考虑主要基于三点:一是充分与现有政策标准衔接。《办法》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综合评价导则等标准规范相衔接,参考相关省份已出台的认定办法,围绕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目标,为各省份制定认定管理办法提供依据。二是统筹兼顾不同化工园区特点。《办法》综合考虑我国化工园区数量众多,地理位置、主导产业各不相同等特点,在确保安全环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制定了差异化政策。如,考虑到北方冬季气温较低,废水明管输送运行成本高、管线冻裂风险大,《办法》要求废水排放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三是严守安全环保底线。《办法》面向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清洁生产、应急保障等需求,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各省份制定实施细则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办法》是各省份制定实施细则及开展认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不低于《办法》建设标准要求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认定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并定期组织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自评和复核。对于已出台实施细则并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对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进行复核,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对于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可采取以下2种方式进行处置。”该负责人说。一是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设施,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关闭。二是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妥善处置园区内既有化工企业,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同时防止发生次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对于新设立化工园区的管理,这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新设立化工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成,不具备通过化工园区认定的条件;若待配套设施建成后再引进项目,又将导致化工园区建设周期长、大型化工项目不能及时开工。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办法》对新设立化工园区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二是承接的化工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并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三是园区内化工项目投产前,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应按《办法》要求通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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