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2日上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期出台的《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列入举报范围的十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据了解,这些行为如经查实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根据被举报事项的难易程度和打击违法行为的贡献大小,最低的奖励50元,最高的可奖励50万元。
据介绍,2018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通过近三年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举报范围窄、奖励金额小、奖励流程长、社会动员力不够”等实际问题。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今年10月,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生态环境部文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新版的《规定》。
聚焦重点环境问题
列入有奖举报范围的十大事项,都是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
1、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3、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4、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6、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7、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 隐患的;
8、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9、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
10、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方便群众举报投诉
适应信息网络发展趋势,拓展有奖举报途径,增加举报线索来源。任何个人和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依法向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等。 一是通过“12345”、“12369”热线电话举报;二是通过“江苏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举报;三是通过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官网举报;三是向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发送电子邮件举报;四是向全省各级市生态环境部门写信举报;五是直接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上门、实名举报;七是通过扫描识别“企业环保脸谱”等二维码进行“随手拍”举报。
量化分级便于操作
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高1万元奖励。
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报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
对采取行政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
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1万元奖励。
举报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金额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万元。
上述具体奖励金额,可参照罚款金额的1%-5%确定。
对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通过通报表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
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安全
举报人信息登记环节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比如网上举报,只要求填写手机号码,姓名和住址可以选填或者不填。
举报事项查处环节对能够接触到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包括执法人员、乡镇街道网格员等,都要求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分别依托移动执法系统和现场调处APP开展现场调查,每个工作人员都有身份账号,确保举报信息流转全程留痕、可追溯,发现举报信息泄漏,将进行倒查问责。
领取举报奖励环节将简化领奖程序,开设网上领奖平台,实现举报人线上不见面放心领奖。对于需要线下领奖的,包括颁发奖旗奖状、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的,我们将按照保密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对举报人就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进行沟通商定,确保举报人线下安全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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