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无小事,生产、作业存在安全隐患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等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近日,杭州临安一企业负责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其仓库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临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临安公安分局联合市场监督、商务局、城管、应急、消防等部门联合开展新型燃料油专项检查行动中,查获一起林某某违法销售新型燃料油的案件。
经现场检查发现,林某某存放在其仓库的2桶4.3吨可疑物品疑似为危险化学品,后经抽样检测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为危险化学品,且库房内缺少防止液体流淌等应急处置设施,无法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后果的扩大。调查发现,林某某所在仓库周边存在高速公路、民居和企业工作场所,区域内人员活动水平较高,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周边人员的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具有现实危险性。
经查,林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林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临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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