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加工,生产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是经营许可证?
近期,安全评价部专家群内技术人员对该问题进行了交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加工,生产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其取证情况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 改变物质状态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条,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如危险化学品由气态改变为液态、由液态变为固态、或由块状变为粉状进行销售,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稀释危险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如将高浓度酒精稀释为75%浓度酒精,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 提纯危险化学品
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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