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CBI申请(confidential business information,商业机密),是指韩国MSDS对象物质中的有害因子,如果超过浓度限值必须在MSDS中体现,但企业因为商业机密的需求希望使用替代名和/或替代含量的,需向MoEL(韩国雇佣劳动部)提CBI申请,仅审批通过后才可以在MSDS第3部分使用允许的替代名和/或替代含量。
CBI申请对象仅为有害因子,且CBI申请同样享受MSDS提交的1~5年的缓冲期,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物质都可以申请保密。
对此,为了帮助化学品企业深入了解韩国CBI申请的各项要点,瑞欧在7月举办了韩国GHS系列法规研讨会,系统地介绍了韩国GHS概述与合规应对要点,并对韩国MSDS提交和CBI申请的要点进行了全面的分享,但对于这些合规重点,大家遇到的问题都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在这里整合了关于CBI申请的一些疑难点,希望能让大家更清晰韩国化学品合规的思路和方法应对。
韩国CBI申请篇
1、请问不同的产品能否委任不同OR分别进行CBI申请?还有同一个产品能否委任不同的OR分别进行CBI申请和MSDS提交呢?
答:不同的产品可以委任不同OR分别进行CBI申请,但同一个产品不能委任不同的OR分别进行CBI申请和MSDS提交。因为如果委任了OR申请CBI,必须同时委任OR编写和提交MSDS,以及提交组分信息、化学物质确认文件等。
2、CBI申请时提交的产品的MSDS上,是否可以直接放上申请CBI用的替代名和替代含量?
答:不能,因为此时尚未获得CBI批准,要等CBI申请通过之后,再更新这份产品的MSDS,放上替代名、替代含量、CBI批准编号和有效期,并进行提交。
3、对于没有危害的组分,我们想要体现在MSDS上第3部分,同时我们还想保密,使用类名,不体现CAS号,请问是否可以?
答:非有害因子不能申请CBI,如果坚持要体现在MSDS上第3部分并且保密的话,可以按照环境部《资料保护申请书的制作方法及保护资料管理方法等规定》附表拟定替代名,按照雇佣劳动部公告2020-130第17条拟定替代含量,不需要向雇佣劳动部提出申请。
4、请问MoEL是否将保密组分已经在其他国家/地区进行了注册并视为已公开披露? 那应该如何措辞以体现保密组分的机密性?
答:保密组分已经在其他国家/地区进行了注册是需要说明的内容之一,只需要在认为是商业机密的证据材料中按实进行说明即可,已注册的不能为了保证机密性而称未注册。至于措辞,也是按实说明即可,审核的依据由雇佣劳动部把控。
5、我们是混配产品并出口韩国的境外供应商,但是我们的上游并没有全组分披露给我们,他们将部分组分的名称和CAS号当做了保密信息,我们想出口韩国应该如何合规应对?
答:具体有以下3种合规途径:
1. 坚持要求上游供应商披露CAS号、名称和含量,以便你们将有效信息提供给雇佣劳动部。
2. 上游供应商自行委任OR并申请CBI,如何将保密批准编号、有效期和替代名、替代含量传递给你们,你们再根据保密批准编号等进行合规。
3. 尝试更换合规的上游供应商,站在韩国雇佣劳动部的角度,他们是不允许潜在危害不受管控,进而影响到公民健康和韩国市场的。
6、请问CBI延期申请之后,还能再进行延期申请吗?
答:对此法规未予规定,一次CBI延期申请之后,CBI已经至少可以用十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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