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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化工网 行业资讯 安全环保 安全 最明显的技术变化有5处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新标解读
最明显的技术变化有5处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新标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17

国家强制性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已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聚焦动火、受限空间等事故多发作业类型,基于特殊作业风险管控,修改增加了特殊作业基本要求及动火、受限空间有关条款内容,进一步强调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风险辨识、安全措施交底、安全措施落实与检查确认、安全作业票的办理等方面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新标准的实施对于危化品企业管控特殊作业环节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为帮助危化品企业深入领会条款含义及要求,结合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类型、生产流程、厂区环境等,完善修订企业自己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即日起刊登新标准系列解读。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与《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相比,技术变化有数10处,但最明显、最主要的技术变化主要有5个方面,分别是:执行效力的提升、基于特殊作业风险管控修改增加了部分条款、强化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的主体责任、调整了特级动火作业的范围、增加了“一盲板一票”的要求。

一是执行效力的提升。《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4章、5.2、5.3、5.4、第6章、第7章、8.2、9.2、第10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而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的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正文全部为强制性条款。即术语与定义、通用要求和各专项特殊作业的要求,正文内容全部是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包括4.16、4.17、4.18关于特殊作业票的有关要求等,也全部由原来的资料性附录变为强制性条款。只有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供企业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编制适用于自身的特殊作业票,明确有关的审核、批准人。

二是基于特殊作业风险管控修改增加了部分条款。结合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特殊作业环节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案例,2022版标准基于特殊作业风险管控补充或修改了部分条款内容,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如第5.2.2条款增加了“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第5.2.4条款增加了“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三是强化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的主要责任。标准通用要求中,一个重点内容就是进一步强调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主体责任,在第4.1、4.4、4.5、4.6条款中,分别明确了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来主责完成特殊作业的作业危害分析、安全措施交底、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办理安全作业票等基础管理工作,而不应由作业单位甚至是承包商来完成。这些工作对应于特殊作业票中,就是“风险辨识结果”“安全交底人”、安全措施的“确认人”“作业申请单位”等栏均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即业主方有关单位的人员来填写。部分企业在特殊作业前开展作业危害分析(JSA),标准第4.1条同样明确了该工作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人员来主责完成。部分企业对第4.6条“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的理解为,危险化学品企业让作业单位(甚至是承包商)来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就是“组织”,即作业单位(甚至是承包商)可以主责办理安全作业票。但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特殊作业票应该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申请单位主责办理,而不能由作业单位(甚至是承包商)来主责办理。

四是调整了特级动火作业的范围。标准第5.1.2条明确了特级动火作业的范围:“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这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生产装置区、罐区)内运行状态下的所有直接接触工艺介质的管道、储罐、容器等设备设施上的直接动火作业。这里的工艺介质,是全部的工艺介质,即包括易燃易爆介质及蒸汽、氮气、水等非易燃易爆介质。这决定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大部分动火作业将是特级动火作业。第二,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介质的罐区重大危险源,其防火堤内的所有动火作业全部为特级动火。生产装置区的重大危险源无此要求。

五是增加了“一盲板一票”的要求。标准第7.11条要求“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项作业”。这就是要求企业在设备检修时,一台设备在同一时间段内需要开展多少块盲板的抽或堵作业,就要办理多少张盲板抽或堵作业票。比如,一台反应釜要交出检修,需要加9块盲板,则需要办理9张堵盲板作业票,而不能9块盲板共同办理一张堵盲板作业票。但为了简化工作程序,减少工作量,这9块盲板可以共同使用一张盲板图,在图中清晰标明9块盲板的位置和编号等信息。尽管有许多企业认为“一盲板一票”工作量大、难以执行,但标准条款是强制性要求,企业只能严格执行。

下面通过一些典型例子来谈谈该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标准的条款。

第一,电焊作为动火点该如何管理。

标准第5.2.12条要求,“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米,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对此,有不少企业产生疑问:电焊机作为动火点管理了,是不是电焊机也要单独办理一张动火作业票?是否也要单独再设置一名监护人员?

之所以将距离动火点超过10米的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是考虑电焊机一般为非防爆电气设备,在工作时可能会存在产生电火花、过热等情况,遇易燃介质泄漏,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而一般动火作业的可燃气体分析范围为以动火点中心的10米范围,电焊机距离动火点超过10米了,就需要也在电焊机周围10米范围内进行可燃气化检测。基于以上分析,距离动火点超过10米的电焊机尽管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但不需要单独开一张动火作业票,也不需要单独设置监护人,可与原动火点共用一张作业票,由同一名监护人进行监护,只需对电焊机和原动火点周围10米范围内均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并在动火作业票上分别填写分析结果即可。

第二,标准前后内容是否自相矛盾。

在标准中有一些条款针对不同的环境、条件或情景作出了不同的要求。如果只是简单地从字面上看,好像前后内容存在矛盾,这让一些企业、专家难以理解或是片面机械地理解,提出不少疑问。

问题一:受限空间内气体分析不合格能否进入作业?

标准第6.3条要求,“作业前30分钟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对于此要求,有人这么理解:不论什么受限空间,必须气体分析合格方可进入作业,否则就是违反标准,甚至会构成重大隐患。

这样的说法看上去非常有道理。然而,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全部都是这样呢?有过企业实际生产经验的人都知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设备内壁有物料挂壁现象、有死角物料难以置换等),受限空间无论采取何种置换、清洗、吹扫操作,都不能完全保证空间内气体分析合格,或者不能在短时间内达标。但空间内有关检修作业还必须要做,这种情况下,作业人员在做好个体防护的前提下,是可以进入空间内进行作业的。对此,标准第6.6条也作出了相关要求,“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本文件6.4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 18664要求的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结合6.3和6.6两条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受限空间内应首先考虑采取措施保证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气含量达标后人员再进入空间作业;其次,如果空间内气体不能达标,则作业人员做好个体防护后也可进入空间作业。所以,切不可只看第6.3条的要求,而忽略了6.6条的要求,断章取义机械地要求空间内必须气体分析合格,作业人员才能进入空间。

问题二:特殊情况下动火作业是停止还是升级?

标准第5.2.15条要求,“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有企业针对此条款提出:五级及以上风已经禁止动火作业了,后面又说可以升级管理,这是否前后矛盾?该条款前半句说的是正常情况,后半句说的是特殊情况,前后并不矛盾。

问题三:电缆能否与人员共用一个受限空间出入口?

标准第6.3条要求,“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同一出入口”。对于此条款,有不少企业问:“受限空间较小,只有一个出入口,该怎么办呢?”

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完全不需要这么纠结。条款内容是针对可能会有多个出入口的受限空间而言的。若受限空间只有一个出入口,那作业人员和电缆等只能共用这唯一的出入口了,只要对电线、电缆、通气管做好防护或加强绝缘,避免设施受到损害;人员也应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触电等意外伤害,同时也要在进出出入口时避免对电缆等造成损害。

问题四:特殊作业时在防爆区内是否可以使用不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设备?

不止一家企业提出类似的问题:“特殊作业时在防爆区内必须要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设备吗?”有企业认为不能。同时标准中也有类似的要求,如第5.2.11条规定,“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第10.6 a)条规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那么,究竟能不能用呢?答案是可以,但有前提条件。具体可参考标准第10.1条的要求——“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特殊作业时,应首先考虑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设备,如果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则应在电气设备周围10米范围内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于类似内容的标准条款,企业及专家应结合标准的上下文,正确把握标准条款的用意,灵活地理解,准确地运用,避免机械理解和执行,使特殊作业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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