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举行的生态环境部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透露,我国在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又将迎来新动态。
沿江化企将遇新环标
“环境质量标准引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说,近十年,通过标准引领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倒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推进科学治污向纵深发展。目前,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已基本建成,但日后还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十四五’时期,我们要适应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需求,进一步持续优化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燕娥指出,从国家层面看,要补足短板弱项,持续优化完善国家环境标准体系。为适应环境管理的新职能、新任务、新领域需求,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碳排放核算和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生态保护监管以及新污染物治理等领域的标准规范;强化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控制;继续制修订一批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等。从地方层面看,生态环境部将大力推动地方标准发展,进一步提升地方精准治污水平。省级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和使用环保法等多部环保法律授予的标准制定权限。
“长江流域部分地区的化工行业分布密集,相关省份可研究制定化工行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燕娥说,为适应地方差异化环保管理需求,推进精准治污,相关部门可为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产业或特有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标准;对于产业密集、环境问题突出或执行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可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
碳市场交易将逢新条例
“建设好高质量的全国碳市场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和法律手段,有利于以较低成本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别涛表示,国务院已明确将起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生态环境部也已向国务院报送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草案。他还表示,全国碳市场的第二个履约期在即,需要有足够效力的法规文件支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或已为期不远。
对于草案的起草思路及解决的主要问题,别涛表示,一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基本制度,包括明确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二是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的条件和公布调整程序。三是明确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原则、程序,健全碳排放权配额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和核查制度并明确配额清缴的时限要求。四是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运行机制,包括明确碳交易产品和主体、交易形式和平台,防范操纵或扰乱市场等情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风险防控、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同时,还要衔接好全国碳市场和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关系。五是强化对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加强碳市场的数据质量保障。对于第一个履约期出现的诸多数据造假问题,生态环境部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实行从业禁止,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
“条例出台之后必将会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配额的分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管、配额的清缴以及交易运行等机制作出统一规定,并进一步完善协同监管制度,更好地防范市场运行风险,从而促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的运行、健康持续的发展,为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别涛说。
黄河保护将迎新法规
据介绍,黄河保护立法是继长江保护法后又一项重要的流域性立法,也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赵柯表示,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黄河保护法草案进行第3次审议,生态环境部也将继续积极配合推动黄河保护法早日出台。
“我们充分借鉴了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经验,在黄河保护法草案中进一步完善了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流量、排污口排查整治等重要制度。”赵柯表示,总的来说,黄河保护法重点推动确立了3类制度。一是规划与管控制度,重点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流域内的省级政府要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的准入清单。二是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的保护与修复制度,与长江不同,黄河具有水资源比较短缺、生态比较脆弱的特点,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着重加强了对生态流量的管控。三是污染防治制度,在黄河保护法草案中有一个专章来规定污染防治,涵盖了环境标准、总量控制、重点河湖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排污口排查整治等重要领域。特别是专门规定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评估与管控,以及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这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新污染物管控作出明确要求,是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创新。”赵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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