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其中危险化学品是多数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到的一类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然而总有一些企业安全意识不到位,心存侥幸,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近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查处3起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典型案例,现予曝光以作警示,切实推动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案例一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金叶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手糊车间存放49桶胶衣(危险化学品序号:2828)和22桶色浆(危险化学品序号:2828),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执法人员对江苏森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车间西侧场地内放有21桶单组分溶剂型聚氨酯(主要成分醋酸乙酯,危险化学品序号:2651),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措施,此外还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等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东昊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液氨(危险化学品序号:2)使用场所泄漏应急处置措施设置不规范,缺少事故风机,液氨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电线穿管不防爆;液氨制氢机旁配电箱不防爆,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电线穿管不防爆;车间钼丝炉旁氢气管道使用橡胶软管连接(应使用不锈钢管道);酸洗处使用到过氧化氢(危险化学品序号:903)、硫酸(危险化学品序号:1302),未设置喷淋洗眼装置;双氧水储存场所未设置事故风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案例警示
危险化学品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元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注意好各个细节,做到宁可“兴师动众”,宁可“十防九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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