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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化工网 行业资讯 公平贸易 合规动态 欧盟PCN通报:事关输欧混合物(仅工业用途)产品合规,明年1月起施行
欧盟PCN通报:事关输欧混合物(仅工业用途)产品合规,明年1月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11-08

欧盟毒物中心通报(PCN)即将迎来第二个毒物中心合规日期,即自2024年1月1日起,「仅工业用途」混合物的欧盟进口商和下游用户(混合物配置商)在提交新的PCN通报时,必须符合欧盟 CLP法规附件VIII中规定的协调信息要求。

那么,“仅工业用途”一词如何理解?在通报中它又有何特殊之处?相关输欧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呢?不必担忧,下面我们将逐一解答这些问题:

什么是“仅工业用途”

仅工业用途混合物是指仅在工业场所使用,消费者或专业用户无法获得其最终产品,同时也无法通过重新配制(混合物中的混合物(MiM))的稀释形式获得。

相关举例如下:

仅工业用途混合物(作为最终产品)-汽车涂料,该产品仅在工业场所使用,且只有工业最终用户才能获得;

仅工业用途混合物(作为MiM)-用于制造汽车涂料的颜料。

“仅工业用途”的PCN通报

在进行PCN通报时,针对不同用途的产品,其合规主体与合规对象是相同的,但合规要求和通报内容要求却存在差异。

针对3种用途产品进行PCN通报的异同点整理如下表:


消费用途、专业用途

仅工业用途

合规主体

  • 危险混合物投放市场的欧盟境内进口商和下游用户(混合物配置商)

  • 对产品进行更换品牌、重新包装,或将产品投放到上游用户未通报的成员国市场的分销商

  • 可委托第三方代理作为技术支持,或者进行商业保密

合规对象

投放欧盟市场的具有理化危险或健康危害的混合物(豁免情况除外)

合规要求

  • 向成员国毒物中心提交通报

  • 在危险混合物标签上须附上唯一的配方标识符(简称UFI),在SDS的第1.1部分可自愿注明UFI

  • 向成员国毒物中心提交通报

  • UFI可仅在SDS的第1.1部分注明,而不在标签上注明

通报内容要求

完整的化学成分、毒理学信息、有关产品的信息以及UFI。

  • 可以选择进行“有限提交”,即可以不全组分披露,只需要通报有危害的成分。


  • 必须提供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全天候快速获取完整的成分详细信息。

“仅工业用途”的合规日期

欧盟毒物中心通报法规(Commission Regulation 2017/542)(欧盟 CLP法规附件 VIII)根据产品的最终用途设定了提交期限,并分阶段实施。其中针对消费和专业用途的危险混合物,通报提交已在2021年1月1日截止。

仅工业用途:自2024年1月1日起, 仅工业用途危险混合物的欧盟境内进口商和下游用户, 需遵循欧盟 CLP法规附件VIII的规定,在ECHA建立的统一提交门户进行通报。

如果仅工业用途危险混合物投放市场,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已通过成员国提交系统完成了PCN,可享一年的过渡期至2025年1月1日。

由此可见,2025年1月1日也是所有产品进行欧盟毒物中心通报的最后截止期。这意味着在此日期之后,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危险混合物,不论最终用途如何,都必须按欧盟 CLP法规附件VIII的要求完成欧盟毒物中心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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