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 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9年第108号公告和2013年第5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申请调查范围之内。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2009年第108号公告和2013年第55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反倾销税 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案件回顾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韩国(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韩国(株)LG化学的反倾销税税率由6.4%调整为4.7%。
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8年8月29日,应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6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什么叫期终复审
期终复审是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到期复审,是指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调查机关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发起或调查机关主动发起的复审程序。期终复审调查审查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调查机关经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肯定性的,则可做出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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