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鼓励“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从业人员予以重奖。
意见要求,2025年6月底前,推动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2025年底前,推动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意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重点报告四类情况:
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相应资质人员作业等。
二是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三是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四是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意见要求,简化报告程序、畅通报告渠道,让从业人员清楚“向谁报告、怎样报告”。对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核查整改。
意见强调,落实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奖励,鼓励“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予以重奖;推动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及人员奖励、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强化激励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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