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及氢氟碳化物进出口管理,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以下3大部分:
明确豁免ODS进出口配额的情形:对于原料用途、实验室分析使用、海关检疫、回收、再生利用等特殊进出口情形,无需申请配额。 豁免ODS进出口配额的企业可以直接申领进出口审批单。 不再进行配额再分配。 调整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对进出口企业,不再要求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不再要求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新增“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要求,并将半导体制造企业进口属于危险化学品自用但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又没有达到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形包括在内。 细化了申请领取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的材料要求。 明确加工贸易过程中的出口转内销等情形不需办理进出口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内销的,以及上述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形的,进出口单位在办理内销或核销时免于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优化配额管理
规范许可申请材料
明确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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