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环境部”发布《列管关注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修正草案。
为遵循国际趋势,配合国际海事组织决议将船舶有害防污系统纳入管制,台湾地区增列 N'-第三丁基-N-环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环丁烃)为关注化学物质,并制定其管制浓度及运作(输入、使用和贮存等)行为。
已经有该物质输入、使用等运作行为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事项,包括每月申报运作记录,按照规定取得核可文件等,确保合规运作。
管制要求
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已禁止 N'-第三丁基-N-环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环丁烃)应用于船舶防污系统;鉴于该物质对水生生物具有极高的毒性以及较高的生物累积性,并且在环境中分解缓慢,欧盟及美国也禁止其作为杀生物剂或防污产品。 为加强管理,台湾地区“行政院环境部”将其增列为关注化学物质,制造、输入、贩卖、使用、贮存该物质都将受到管制,且管制的浓度为全浓度,即只要产品中含有该物质,都将被管制,与浓度无关。 管制豁免 该物质在学术及检验机构的运作情形相对单纯,因此在学术及检验机构用于试验、研究等目的不会受到管制。 申报运作记录 需每月申报运作记录,且每一笔运作行为都需要记录。 新增注6规定 不得将其使用于防污漆、防污系统及杀生物剂的制造。 新增规定事项和期限一览表 附表4新增已运作N'-第三丁基-N-环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环丁烃)者应该完成的相关事项以及期限,包括: 在2026年9月1日前完成容器、包装、运作场所及设施的标示并配备安全资料表; 依规定取得核可文件; 2026年9月1日起申报运作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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