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以下简称《农药标准》)。新标准将进一步加强农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切实有效防控水生态环境风险,引导农药企业绿色转型,推动污染防治水平提升。
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在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的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作为重要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一,农药工业生产和排放废水成分复杂、毒性较强、处理难度大,是环境风险防控的重点行业。目前,杂环类农药工业企业执行《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其余农药工业企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存在行业针对性不强、控制项目不全、基准排水量缺失、间接排放管控要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切实有效防控水生态环境风险,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方针制定《农药标准》。
“《农药标准》聚焦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和当前环境管理的需求,规定了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农药标准》共规定了10项常规污染物、18项特征污染物和1项综合毒性指标,明确了农药工业企业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的要求,规定了11个大类40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新建含原药生产的农药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含原药生产的企业自2026年12月1日起,废水经评估允许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除全盐量指标外,其他指标应达到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农药标准》所列的总氮和全盐量等指标,将有效促进相关污染物减排;综合毒性控制指标的设置,将有利于促进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减排,加强环境安全保障。此外,《农药标准》针对排向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部分污染物,规定允许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有利于释放政策红利,减少企业污水处理能耗、药耗和污水处理厂的碳源投加量,在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的同时,起到降低处理经济成本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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