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商务厅 | ||
文件号 | 制发日期 | 2024-12-30 |
各设区市商务、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知识产权部门,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鼓励江苏外资企业扩大再投资,推动江苏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支持各地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提升外资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用实际行动提振外商投资江苏信心,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四届八次会议精神,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建设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枢纽,提升并巩固外资企业在江苏投资发展信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一是聚焦重点方式。鼓励外资企业通过利润再投资、资本(盈余)公积转增、债转股等方式扩大投资。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江苏设立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项目,并在江苏扩大再投资,拓展各类吸收外资方式。
二是注重政策引领。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存量外资企业在江苏深耕发展,发挥外资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尊重外资企业扩大再投资意愿,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外资企业扩大再投资积极性,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扩大再投资。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高水平对外开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措施,增强政策协同效应,鼓励存量外资企业扩大再投资。深入实施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持续推动清理再投资领域各类隐性壁垒,不断提升江苏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影响力。持续开展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鼓励外资企业再投资试点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二)常态化开展再投资促进。加强与外资企业境外总部的沟通对接,深入了解外资企业投资经营动向,推动存量外资企业在江苏增资扩股。充分利用进博会、投洽会等高水平对外交流平台,持续深化与重点国家和地区跨国公司的产业合作。精心举办外资企业圆桌会议、“跨国公司江苏行”、部门与企业“面对面”等系列活动,完善与外资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增强外资企业再投资意愿。鼓励各地积极组织精干力量走访跨国公司母公司,宣传江苏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再投资政策。(省商务厅)
(三)加大再投资项目用地保障。对外资企业再投资的重大项目,实行用地计划分级保障、省级统筹、应保尽保。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外资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进行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
(四)优化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深化环评审批改革,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通过规划环评审查并纳入试点园区名录的产业园区内、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新增污染排放、不新增用地、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改扩建项目,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省生态环境厅)
(五)加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力度。鼓励外资工业企业围绕“1650”产业体系建设,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主攻方向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将重点外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列入省重大工业项目清单和市县重点工业项目库,省市县三级联动服务推进,加强协调保障,推动重点外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加快建设。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优惠政策,鼓励引导更多外资企业申报获得政策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提高外籍员工停居留便利度。优化“高精尖缺”外国人才工作许可及居留便利化政策措施,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及学术交流合作等提供签证、长期居留、永久居留等便利。省内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引进并推荐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可申请永久居留。(省科技厅、省公安厅)
(七)推动以再投资方式提升能级。优先推荐再投资的外资企业纳入江苏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培育库。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通过再投资方式向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转型升级,获认定的外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资金支持和便利化措施。加大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支持在集聚区内建立总部经济服务中心,推动外资企业再投资与总部企业培育有机结合。(省商务厅)
(八)加大外资企业再投资研发支持力度。支持外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其取得的研发成果可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鼓励支持外资研发机构牵头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省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认定,申请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知识产权局)
(九)加强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用好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各地促进外资企业扩大再投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政策,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当年再投资超过一定规模的落地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用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加强优惠政策落实,畅通再投资业务办理渠道,确保优惠红利直达快享。加强跨部门协作推进,共享潜在享受优惠企业的信息,协同推进再投资项目落地。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控分析,及时研判境外投资者再投资动向和意愿,提出政策优化建议。加强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用好“税路通·苏服达”跨境税费服务品牌,帮助企业更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和预约定价安排的确定性。(省税务局)
三、保障举措
(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发挥省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作用,集中各类资源要素,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加强组织实施。
(二)保障平等享受政策。各地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不得针对再投资项目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确保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招标投标、税费减免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
(三)加强政策宣传跟踪。省商务厅负责省级再投资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有效经验、典型做法和服务成效,推动再投资措施落地见效。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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