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4日,安全与管制局发布了商务部海关总署第10号公告,正式宣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公告自宣布之日起(2月4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的出口经营者,需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作为全球主要的钨等相关物项生产国和出口国,长期以来,坚定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依法对特定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此次增列相关物项,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管制理念,有利于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更好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有利于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出口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予以许可。
一、钨相关物项 | (一)1C117.d.钨相关材料 | 1.仲钨酸铵(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1801000); |
2.氧化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901200、2825901910、2825901920); | ||
3.非1C226项下管制的碳化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9902000)。 | ||
(二)1C117.c.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固态钨 |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固态钨(不含颗粒、粉末状): b.钨含量大于等于80%(按重量)的钨掺铜(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 c.钨含量大于等于80%(按重量)的钨掺银(银含量大于等于2%)(参考海关商品编号:7106919001、7106929001); | |
2.能被机械加工成任何下述任一产品: b.内径大于等于65 mm、壁厚大于等于25 mm且长度大于等于50 mm的管材; c.尺寸大于等于120 mm×120 mm×50 mm的块状物。 | ||
(三)1C004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钨镍铁合金(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或钨镍铜合金(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 | a.密度大于17.5 g/cm3; b.弹性极限超过800 MPa; c.极限抗拉强度大于1270 MPa; d.伸长率超过8%。 | |
(四)1E004、1E101.b.生产1C004、1C117.c、1C117.d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 ||
二、碲相关物项 | (一)6C002.a.金属碲(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4500001)。 | |
(二)6C002.b.以下任何一种的碲化合物单晶或多晶制品(包括衬底或外延片) | 1.碲化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2902000、3818009021); | |
2.碲化镉锌(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2909025、3818009021); | ||
3.碲化镉汞(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2100010、3818009021)。 | ||
(三)6E002 生产6C002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 ||
三、铋相关物项 | (一)6C001.a.非1C229项下管制的金属铋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锭、块、珠、颗粒、粉末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6101091、8106101092、8106101099、8106109090、8106901019、8106901029、8106901099、8106909090)。 | |
(二)6C001.b.锗酸铋(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1900041)。 | ||
(三)6C001.c.三苯基铋(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 ||
(四)6C001.d.三对乙氧基苯基铋(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 ||
(五)6E001 生产6C001项的技术及资料(包括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 ||
四、钼相关物项 | (一)1C117.b.钼粉:用于制造导弹部件的钼含量(按重量)大于等于97%、颗粒尺寸小于等于50×10-6m(50μm)的钼及合金颗粒(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2100001)。 | |
(二)1E101.b.生产1C117.b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 ||
五、铟相关物项 | (一)3C004.a.磷化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51)。 | |
(二)3C004.b.三甲基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 ||
(三)3C004.c.三乙基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 ||
(四)3E004 生产3C004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
自2月4日起,对于涉及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出口的企业,出口相关产品前,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企业需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待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审核通过并发放出口许可证件后,企业凭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后,企业方可正常出口。
企业需注意,应在出口前办理相关出口许可证件,避免出现货物被扣或罚款风险。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进口不受公告影响,仍按之前的正常流程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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