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委员会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通报:依据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法规(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欧盟拟不再批准含活性物质氟噻草胺(Flufenacet)的植物保护产品登记。
氟噻草胺是由德国拜耳公司开发的芳氧乙酰胺类除草剂,可以抑制细胞分裂与生长,主要用于防除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如多花黑麦草等)和部分阔叶杂草。
目前,氟噻草胺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上市,如中国、加拿大、欧盟、美国、东南亚等。截至2025年1月,氟噻草胺在中国已取得6个原药登记,21个制剂登记。
2004年,氟噻草胺在欧盟农药旧法规(Directive 91/414/EEC)下正式获批,初始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由于再评审工作进展缓慢,氟噻草胺的批准有效期多次延后,最近一次延期至2025年6月15日。
直至2024年9月,欧盟食品安全局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氟噻草胺的最新审查结果,并指出了以下重大关注方面(critical areas of concern):
❖ 氟噻草胺被确认为人类甲状腺激素(T)途径的内分泌干扰物。
❖ 氟噻草胺的使用对水生生物(藻类)构成高风险。
尽管申请人针对审查结果提交了技术意见,但未能充分消除欧盟对氟噻草胺上述风险的担忧。因此,欧盟认定氟噻草胺不再符合农药活性物质的批准条件,最终决定不再批准该活性物质,并向WTO进行了通报。
目前欧盟尚未发布撤销氟噻草胺批准的正式决议,根据欧盟向WTO通报的内容,正式决议预计将在今年年中正式发布。
决议发表后,成员国有一定时间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批准。根据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法规,自撤销批准决议生效起,对相应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批准宽限期不得超过12个月。由于氟噻草胺在环境和内分泌干扰上表现出重大关注方面(critical areas of concern),其缓冲期可能相较于其他禁用的活性物质更短,相关农用企业可提前做好准备。具体的缓冲期在欧盟正式的禁用通告上也会给出。瑞欧会持续关注并更新。
为避免出口贸易受到影响,建议有欧盟市场布局的相关企业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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