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8日,泰国工业部(MOI)向WTO通报《有害物质清单(No.8)》草案。
该草案此前已于2024年9月面向泰国国内相关行业公开征求意见,在完成本土程序后,现进入国际贸易法规通报阶段。
根据规划,修订案将于2025年4月在泰国《皇家公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草案背景
泰国《有害物质法案》(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HSA)作为化学品监管的核心法律框架,由以下6个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形成覆盖化学品生产、流通、使用及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监管网络。
工业工程部(DIW)
农业与合作社部(DOA)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畜牧业发展部(DOLD)
渔业部(DOF)
能源经济部(DOEB)
在法规实施层面,HSA法案下的《有害物质清单》将管控物质细分为六个专项附件,各附件与主管部门职能一一对应。
该清单自2013年发布以来,已进行过多次修订,最新《有害物质清单(No.7)》已于2022年12月21日生效。
近年来,泰国部分主管机关(DIW、FDA、DOA)对各自管控范围的化学品进行审查,并提出了多项更新提议,涉及氰化物、五氯苯、六氯丁二烯、三氯杀螨醇等高关注高危害物质。
这些提议包括修改管控条件、调整有害物质类型以及新增有害物质,以确保相关管控适应当前泰国现状,并履行其作为《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国的国际义务。
泰国DIW,FDA和DOA在2023年和2024年初分别收集了公众对这些提议的反馈。泰国MOI根据反馈起草《有害物质清单(No.8)》,现已通报WTO,有望在下个月正式发布。
更新要点
附录5.1(由DIW监管)
将附录5.1中六种氰化物的有害物质类型从第一类提升到第三类,从而对其施加更严格的管控。制造商和进口商在进行相关活动前需完成注册并向DIW申请许可。
修改附录5.1中六种氰化物的具体管控条件,删除浓度限值“>1% w/w”。
附录4.1和4.2(由FDA监管)
从附录4.1中移除“香茅油 Citronella oil(CAS号:8000-29-1)”,以解决管控不一致问题,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更新附录4.1中第三类有害物质“过氧化氢 Hydrogen peroxide(CAS号:7722-84-1)”的管控条件。
更新附录4.2中第三类有害物质“氯及氯释放物质(chlorine and chlorine releasing substances)”的管控条件。
附录1.1和1.2(由DOA监管)
将附录1.1中“三氯杀螨醇 Dicofol(CAS No. 115-32-2)”的危害类型从第三类提升为第四类,禁止生产、进口、出口、或持有等相关活动。
将“五氯苯 Pentachlorobenzene(CAS 号:608-93-5)”和“六氯丁二烯 Hexachlorobutadiene(CAS No. 87-68-3)”作为第四类有害物质列入附录1.1,禁止生产、进口、出口、或持有等相关活动。
从附录1.2中移除条目8“植物提取物,如印度苦楝、南姜、香茅等,用于防治害虫”。
为附录1.2中的条目9~12增加豁免条件,即“由天然植物经干燥、切碎、研磨成粉或加水发酵等加工工艺制成不添加其他物质的产品除外”。
重要合规提醒
根据泰国《有害物质法案》,列入《有害物质清单》的物质,需根据其所划分的危害类别对应的义务进行合规:
第一类有害物质:生产、进口、出口或持有需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备案号。
第二类有害物质:生产、进口、出口或持有需事前申报;生产、进口需先进行有害物质登记。
第三类有害物质:生产、进口、出口或持有需申请许可;生产、进口需先进行有害物质登记。
第四类有害物质:除可申请作为科学研究标样等使用之外,禁止生产、进口、出口或持有。
对于升级为第三类的有害物质,制造商、进口商、出口商及持有者需在公告生效之日起30天内提交许可申请;如未注册,应在同一时间内提交注册申请。
涉及第四类的有害物质,因其高危害程度,将受到严格禁止,需在公告生效之日起180天内遵循相关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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