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和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斯德哥尔摩公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等有关管控要求。对照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见附表),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其中,涉及到氟化工的项目类别主要有:
(1)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为产品的新改扩建设项目 ;
(2)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类)为原辅材料的新改扩建项目;
(3)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的建设项目;
(4)以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满足豁免条件1的除外);
(5)以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HxS类)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
另外,意见还列出了部分PFOA类豁免项目,主要包括:
(1)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
(2)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
(3)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
(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
(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
(6)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5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剂等产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
(7)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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