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明确,经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的八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生态环境部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管理办法》明确,经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的八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造成重点流域、区域、海域重大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违反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违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案件;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管理办法》要求,督办事项应当包括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责令企业改正或限期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等。
对于办理时限,《管理办法》规定,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重大或复杂案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生态环境部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管理办法》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被督办企业提出要求。其中,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整改任务,或屡查屡犯的,由相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线索。挂牌督办期间发现被挂牌督办企业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应与挂牌督办问题一并处理,督办期限重新计算,查处和整改到位后方可解除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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