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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化工网 行业资讯 公平贸易 合规动态 欧盟POPs再更新!放宽PFOA管控要求,并正式将UV-328纳入监管
欧盟POPs再更新!放宽PFOA管控要求,并正式将UV-328纳入监管
  发布日期:2025-07-17

2025年7月14日、15日,欧盟委员会分别发布修订案 (EU)2025/1399 和 (EU)2025/843,正式对EU POPs法规(EU) 2019/1021 中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的特定豁免内容进行修订,放宽了该物质在消防泡沫用途中的限值要求;并且将UV-328正式纳入法规附件I管控。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UV-328

以上两个条例在其各自公布后的第二十天起生效。

物质背景

PFOA是一种含氟表面活性剂,具有极强的化学稳定性与疏水疏油性能,广泛应用于不粘锅涂层、防水防污衣物、消防用水成膜泡沫、食品包装等领域。

UV-328是一种紫外线稳定剂,可以防止各种表面在紫外线照射下导致变色老化。主要用于油漆和涂料, 以及作为各种塑料的添加剂(如PVC, 聚酯等),还可用于安装在车辆上的液晶面板和仪表,以及用于车辆内部和外部部件的树脂。

由于在环境中的持久性以及对人类健康存在潜在负面影响,这两类物质已被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Elimination),停止除豁免以外的一切使用和生产。

修订内容

对于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法规附件 I 修订内容如下:其中第4a、4b点补充于第4点之后,并且在原文的基础上添加第11点,现行要求中的第1、2、5、7、8、9点豁免保留。

全氟辛酸(PFOA)、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

  • CAS号:335-67-1等

  • EC号:206-397-9等

  • 中间体用途及其他规格的特定豁免:……

    3. 当PFOA及相关化合物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其浓度应≤20mg/kg(0002%以重量计),前提是这些物质将作为法规 (EC) No 1907/2006第3条第 15(c) 点所定义的运输分离中间体使用,并且符合该法规第18条第 4 款 (a) 至 (f) 项中规定的严格控制条件,用于生产全氟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个原子的含氟化合物。

    ……

    4a. 当PFOA及相关化合物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用于液体燃料蒸汽抑制和液体燃料火灾(B类火灾)的灭火系统中,存在且浓度 ≤1mg/kg(0.0001%以重量计)的PFOA或其任何盐类,以及任何单独的PFOA相关化合物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组合,其浓度应≤10mg/kg(0.001%以重量计),该限值应适用至2028年8月3日。

    4b. 当PFOA及相关化合物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任何与PFOA相关的化合物或与PFOA相关的化合物的组合得物质在无氟消防泡沫中的含量应≤10mg/kg(0.001%以重量计),并且这些化合物应来源于按照现有最佳技术进行清洁的消防设备。

    ……

    6. 特此豁免,在2025年12月3日前,允许在已安装的系统(包括移动和固定系统)中用于液体燃料蒸汽抑制和液体燃料火灾(B级火灾)的消防泡沫中使用PFOA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和/或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不得用于培训;

    (b)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和/或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不得用于测试,除非包含所有释放物;

    (c) 自2023年1月1日起,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和/或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只允许在能够控制所有释放的场所使用;

    (d)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和/或与相关化合物的消防泡沫库存应按照第5条进行管理。

    “消防泡沫”是指用泡沫灭火的任何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泡沫浓缩物和产生泡沫的消防泡沫溶液。

    ……

    10. 当PFOA及相关化合物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其在医疗器械(侵入式器械和植入式器械除外)中的含量应等于或低于2mg/kg(0.0002%以重量计)。

    11. 在第5点的 (a) 至 (d) 中规定的相关豁免到期之前或到期之日,已经在欧盟使用的含有PFOA、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的物品可以继续使用。

对于UV-328,法规附件I修订内容如下:

UV-328:

  • CAS号:25973-55-1

  • EC号:247-384-8

  • 中间体用途及其他规格的特定豁免:

    1. 根据法规 (EU) 2019/1021,当UV-328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其在物质、混合物、物品或物品中的浓度应:

    (a) ≤100mg/kg(0.01%以重量计),直至2025年8月4日;

    (b) ≤10mg/kg(0.001%以重量计),直至2027年8月4日;

    (c) ≤1mg/kg(0.0001%以重量计),直至2029年8月4日。

    2. 特此豁免,以下情况允许市场销售和使用 UV-328:

    (a) 用于陆基机动车辆,直至2030年8月4日;

    (b) 用于陆地机动车辆、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车辆的工业涂料,以及大型钢结构的重型涂料,直至2030年8月4日;

    (c) 用于血液采集管中的机械分离器,直至2030年8月4日;

    (d) 用于偏光镜中的三醋酸纤维素薄膜,直至2030年8月4日;

    (e) 用于相纸,直至2030年8月4日;

    (f) 用于民用和军用飞机,直至2030年8月4日;

    (g)用于下列设备的部件:(i) 陆基机动车辆;(ii) 农业、林业和建筑业用固定式工业机械;(iii) 用于分析、测量、控制、监测、测试、生产和检验仪器的液晶显示器,但医疗应用除外。若UV-328最初用于以上设备的生产,则可继续使用直至其使用寿命结束或2043年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

    (h) 用于下列设备的部件:(i) 在法规(EU)2017/745 和法规(EU)2017/746 规定范围内的设备中的液晶显示器;(ii) 用于分析、测量、控制、测试、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中的液晶显示器。若UV-328最初用于以上设备的生产,则可继续使用,直至使用寿命结束。

    (i) 若UV-328最初用于生产民用和军用飞机的备件,则可继续使用,直至2030年12月31日;

    3. 含有UV-328的物品在第2点的 (a) 至 (i) 中规定的相关豁免到期之前或到期之日当天若已在欧盟使用,则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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