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越南政府颁布了第146/2025/ND-CP号法令,旨在推动工业和贸易领域行政权力下放。新规对越南化学品行业许可管理带来重大变革,尤其是发证机构调整,将对相关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越南《化学品法》(Law on Chemical)
作为越南化学品立法的基本框架,其实施法令Decree 113/2017/ND-CP指定了五类需要许可或报告的化学品清单,包括有条件化学品、限制化学品、禁用化学品、需要化学事故预防和响应计划的化学品以及需要申报的化学品。
越南第33/2024/ND-CP号法令
该法令旨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颁布了附表1、附表2和附表3化学品清单。进出口这些附表化学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获得主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根据越南新法令,部分化学品许可的发证权限进行了显著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这意味着,自2025年7月1日起,上述化学品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将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或相关部级机构处理,而非中央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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