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存储和销售氧气、乙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混合气等工业气瓶。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经营场所及现场查获的工业气瓶456瓶(其中,实瓶172瓶、空瓶284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公司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开始销售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乙炔和混合气,在此期间累计销售工业气瓶约21115瓶,累计违法所得12978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该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2025年1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本案中,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21年开始销售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乙炔和混合气,在此期间累计销售工业气瓶约21115瓶,累计违法所得129783元,已经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该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