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
文件号 | 制发日期 | 2025-07-19 |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绿色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绿色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以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契机,进一步弘扬担当作为实干精神,指导我省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绿色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出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地方标准,从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污降碳、提质增效等方面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编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技术先进性评价指南》,助力企业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组织开展光伏、锂电池、新能源车等重点出口行业应对全球碳定价能力建设培训。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在受绿色贸易政策影响较大的行业率先开展碳足迹核算和认证。
二、推动审批简约高效。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影响较大项目的环境准入把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做好项目服务保障。根据项目性质分类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打捆”审批、无需重新审批等改革措施。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新增污染排放、不新增用地、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改扩建项目,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对同一产业园区的同类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研发类项目,或同一建设主体的多个建设项目,可实施环评“打捆”审批。对装备更新、清洁原料替代项目,在不新增污染排放的情况下,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三、加强总量要素保障。建立排污总量指标区域置换机制,由置换双方共同出具置换方案并在储备库系统进行指标置换。支持南北共建园区、发展“飞地经济”的地方,建立互利共赢的排污总量指标共同收储、共同使用机制,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优质项目落地建设。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产生的减排量、从园区或“绿岛”项目污水处理厂回用中水产生的减排指标,可按照一定比例纳入企业减排总量。将省民间投资重点项目优先纳入保障范畴,对市级无法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可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省域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同一流域内统筹调配。
四、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纳入各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平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搭建桥梁,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充分发挥“环保贷”“环保担”“环基贷”作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环境治理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推动加大民营企业绿色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对开展环保专用设备更新改造、减污降碳协同控制的企业给予金融等政策支持。实施绿色债券贴息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施省民间投资重点项目环评清单化管理,建立提前介入指导、工作专班服务、绿色通道保障等工作机制。升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智慧管理平台,完善移动端功能,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智能化的选址服务。推行企业联系服务卡制度,为省民间投资重点项目逐一明确联络人,做到“前期有人指导、报批有人衔接、建设有人跟进”。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一网通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等政务措施,进一步提高便捷化水平。完善生态环境数据“只报一次”机制,解决数据报表多头上报、重复上报等问题。
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省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助力企业形成高水平、专业化的科技创新团队。指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提升企业科研成果工程化开发和产业化应用能力。推动传统产业民营企业进行设备焕新升级,淘汰老旧设施和技术装备。鼓励行业协会、园区、高校院所等开展先进环保装备技术交流、供需对接等活动。市级层面应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的环保技术服务活动,宣传推广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中先进技术装备,助力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在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提供环保管理培训资料或视频,鼓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地方法规和政策解读等内容,方便企业管理人员在线学习。
七、推广集中治污模式。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绿岛”项目建设。支持地理位置相近、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性质相似的中小民营企业,共建或依托产业园区(集中区)以及治污能力强的规模企业建设集中式的治污设施,实现废气、废水治污设施共享。指导汽车维修、小五金加工等行业,建设公共涂装操作间、集中加工点等设施,共享挥发性有机物、粉尘等治污设施。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服务体系,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立固体废物多种类协同收运体系。
八、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配合同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部门加快推行“扫码入企”,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时要事先报备、现场扫码;被检查企业可以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压降年度检查频次,严格落实年度涉企检查频次上限要求,优化“综合查一次”,大力推进合并联合式检查。推行“邀约式”检查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开展入企检查,更好引导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错。提升非现场检查比例,对符合非现场检查条件的检查任务,优先开展非现场检查,“双随机”等日常检查中非现场执法比例力争达到35%以上。
九、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企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是否造成实质性危害,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对造成实质性危害的,依法处罚并责令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对未造成实质性危害的,视情节轻重,可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帮助企业开展环保信用“动态修复”。加强企业产权保护,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十、完善诉求办理机制。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渠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诉求后,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企业并明确办结时限;办理时间超过1个月的,承办部门原则上应每10天至少告知企业一次阶段性进展情况。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投诉举报,经过调查认定不属实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视情况予以公开澄清。适时选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恶意投诉举报案例,采取以案释法等形式,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负责任地行使监督举报权利。
十一、支持企业创优创新。分类实行激励政策,鼓励民营企业提升环保绩效达A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无废集团”“无废工厂”建设,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助力绿色循环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等模式创新,在区域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为打造美丽中国省域先行区作贡献。
十二、健全落实保障机制。在制定实施排污指标、资质许可、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过渡期。针对小微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差异化措施,实行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健全促进民营经济绿色发展工作机制,明确抓落实的牵头处室(单位)、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应挂钩服务辖区内重点民营企业,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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