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文件号 | 工信厅联原函〔2025〕317号 | 制发日期 | 2025-07-31 |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化工园区是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显著降低,发展质量明显提升。为持续做好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和认定管理,推动化工园区由规范建设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和认定管理
(一)开展省级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复核。有关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于2025年8月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报送本地区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级细则),抄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省级细则进行复核,重点核查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放松要求等问题,于9月15日前将整改意见反馈有关省份。
(二)严格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有关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的整改意见,于10月30日前修订完善省级细则。修订工作完成前,暂停认定化工园区;对已认定的化工园区,要按照修订后的省级细则,于2025年底前完成复核。
(三)加快化工园区问题整改。有关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要对化工园区认定、复核等环节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单、时间表和责任人,督促指导有关化工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依法依规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取消化工园区认定资格。同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前期组织开展的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回头看”反馈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排查调度发现的化工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不到位等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专家指导服务发现的问题建议,要加快推进整改,确保按期完成。
二、开展化工园区评价及改造
(四)开展分级评价。有关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要组织已认定化工园区对照《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导则》(HG/T 6312-2024)、《化工园区智慧化评价导则》(HG/T 6313-2024)(以下简称“两个导则”),开展竞争力、智慧化分级评价,经园区自评、部门审核,于10月31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园区自评可采取专家组评价、第三方评价,也可依托行业协会搭建的化工园区竞争力、智慧化评价管理系统进行。
(五)推动改造提升。有关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要组织竞争力三级、智慧化初始级化工园区诊断剖析短板弱项问题,于2025年底前制定专业化改造方案,督促指导有关化工园区对标改造、提级进步;支持竞争力二级、智慧化提升级化工园区在创新驱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智慧化转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提升。
三、保障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地区要高度重视,控量提质推动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机制作用,按照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取得实效。
(七)加大政策支持。有关地区要通过产融合作、产业转移对接活动等,引导要素资源向优质化工园区汇聚;在用地保障、资金扶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竞争力二级、智慧化提升级及以上化工园区。实施扩区的化工园区原则上应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竞争力二级及以上。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改造提升项目予以支持。
(八)强化服务指导。有关行业协会、标准研制单位等第三方机构要加强“两个导则”宣贯,不断健全化工园区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的培训解读和实施推广;持续完善化工园区竞争力、智慧化评价管理系统,为化工园区提供分级评价、问题诊断、改进咨询建议等公共服务;聚焦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需求,总结化工园区在产业耦合、科技创新、智慧化建设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验交流。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联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5年7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韩敬友 010-682055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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