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修订印发,9月1日起施行。
高耗能项目审批红线收紧,从“单一节能审查”升级为“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7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标志着我国节能降碳源头管控体系迎来重大升级。
新《办法》将碳排放评价和煤炭消费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评价;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地方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项目节能报告和情况说明编制、项目重大变动情形、节能审查验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明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次《办法》明确规定,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是年能源消耗达到一定标准的,必须在开工前开展节能审查,并同步进行碳排放评价。这项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行期内的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减排措施、以及与当地碳排放控制目标的协调性等内容。项目的节能报告中,必须完整纳入这些碳排放指标,并经审查机关综合评估后,形成统一的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这一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规是我国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的关键制度设计。新《办法》首次将碳排放评价与节能审查深度融合,构建起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能碳一体化管控机制,为“十四五”收官和“十五五”规划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