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
文件号 | 苏科区成发〔2025〕157号 | 制发日期 | 2025-09-10 |
各设区市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做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新区和高等院校协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5〕28号)落实工作,扎实推动高新区和高等院校协同创新发展(以下简称“双高协同”),特研究制定《“双高协同”政策指南清单》和《“双高协同”改革指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江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教育厅
2025年9月10日
《“双高协同”政策指南清单》
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新区和高等院校协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前沿赛道、科创平台、领军人才、转化基金、标杆项目“五个一”融合发展体系,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确保“双高协同”试点取得实效。
一、培育发展前沿赛道
1.深入推进“一园区一产业一赛道”工程,支持试点高新区和结对高校协同发展前沿科技与未来产业新赛道,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赛道培育库,不受申报名额限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试点高新区新纳入国家级新赛道培育库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省科技厅负责)
2.支持试点高新区聚焦优势产业开展前沿技术应用场景建设示范,单列场景推荐名额,对技术先进、成效明显、示范价值突出的应用场景,组织开展高水平对接活动,加快场景应用推广。(省科技厅负责)
3.支持试点高新区和结对高校聚焦新赛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中,对试点高新区增加推荐晋级省行业赛的名额。对试点高校有关学生团队,额外增加江苏大学生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江苏省赛的参赛名额。(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先立项支持试点高校和结对高新区企业联合申报建设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软件、网络空间安全、低空经济、新能源与储能技术等急需紧缺产业领域省级专业特色学院。在省卓越工程师学院、省重点产业学院、专业特色学院、研究生工作站等考核评价中,将试点高校和结对高新区协同成效作为重要因素。(省教育厅负责)
二、协同建设科创平台
5.支持试点高校全国重点实验室和结对高新区开展联合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并将合作 成效作为在苏全国重点实验室服务地方发展绩效评价的重要评分项。(省科技厅负责)
6.在省重点实验室重组中,给试点高新区增加1个定向推荐名额,由试点高新区内单位和结对高校联合申报。(省科技厅负责)
7.鼓励试点高新区和结对高校协同建设概念验证平台,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试点高新区和结对高校建设省概念验证中心。(省科技厅负责)
8.江苏省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试点高新区中小企业跨区域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使用创新券购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遴选一批试点高校探索省创新券服务承诺制,完成结对高新区内企业服务后,省创新券即可兑付。(省科技厅负责)
9.在省属高校高质量考核的“高层次科研创新平台与成果”及同类指标中,单列“双高协同”相关评分项。(省教育厅负责)
10.对于试点高校和结对高新区合作的有关学科,可直接认定为“十五五”省重点学科。对于协同成效显著的试点高校有关学科专业,统筹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予以倾斜支持。(省教育厅负责)
11.在“十五五”江苏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中,对于试点高校和结对高新区共建的实验室予以优先新增立项。(省教育厅负责)
三、培育集聚领军人才
12.鼓励试点高新区和结对高校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和攻关团队,支持申报省级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对于试点高新区内省级以上人才创办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纳入市级人才计划,直接进入省级人才计划评审环节。支持试点高校教师按规定离岗到结对高新区创办企业,并保留3年人事关系。(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试点高校教师到结对高新区企业兼职或携科技成果创业,高校应会同高新区评估其工作业绩,在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和科研绩效等方面予以认同和体现。(省教育厅负责)
15.在省属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中设定“双高协同”专门增量计划;在产业教授、省级研究生优质教学资源、研究生工作站申报中,为试点高校安排额外专门的申报指标;在特聘教授、青蓝工程、省教学名师等人才项目申报评选中,为试点高校安排额外专门的申报指标。(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支持围绕试点高新区特色产业组建科技镇长团。优先向试点高新区选派“科技副总”。(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配套用好转化基金
17.支持试点高新区联合结对高校设立成果转化基金,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到结对高新区落地转化。(省科技厅负责)
18.支持试点高新区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共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池,构建拨投结合和基金支持的前沿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支持试点高新区建设科技企业融资路演服务中心,常态化组织“双高协同”合作项目融资路演和银企对接活动。(省科技厅负责)
20.试点高新区创新主体和结对高校联合实施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等合作项目,经所在市科技部门审核后可直接纳入“苏科贷”项目库。(省科技厅负责)
五、联合实施标杆项目
21.支持试点高新区和结对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专项资金统筹采取后补助、贴息等方式择优给予支持。鼓励试点高新区行业领军企业联合结对高校申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发挥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牵引作用,与试点高新区建立联合资助机制,协同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试点高新区加强项目组织,探索共同出资方式组织实施前沿技术研发项目,对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的项目支持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省科技厅负责)
24.在省高校基础科学(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中,为试点高校和结对高新区企业联合申报项目单列推荐指标,优先立项支持试点高校青年学术骨干瞄准结对高新区产业关键技术瓶颈,开展前瞻性、先导性创新研究。(省教育厅负责)
《“双高协同”改革指引清单》
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深化“双高协同”创新发展,鼓励高校把结对高新区作为“试验田”,支持高新区把结对高校作为“实验室”,增强两大主体协同创新的内驱动力,鼓励先行先试、敢为善为,以改革清单为指引,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改革。
一、园区管理机制
1. 试点高新区联合结对高校探索前沿赛道培育新机制,构建“源头创新—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场景应用”产业科技创新链。
2. 试点高新区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优化“管委会+公司”等管理模式。
3. 试点高新区因特殊需要聘用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招商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
(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教协同育人
4. 试点高校加强应用学科专业和结对高新区产业、区域发展对接联动,超常规布局目录外新兴、交叉学科专业。
5. 试点高校和结对高新区建立工程硕博士联合招生、共同培养机制。
6. 试点高校联合结对高新区探索长期稳定的项目式教学、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探索高校毕业生以参与“双高协同”的实践成果代替毕业论文。
7. 试点高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教师和企业专家双聘工作管理办法,探索双岗位、双考核机制,联合结对高新区开展“校招共用”“校聘企用”等人才引进模式探索。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技成果转化
8. 试点高校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实施细则,探索更多赋权转化模式,建立完善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模式。
9. 试点高校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优先许可给结对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鼓励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提供担保或保险服务。
10. 试点高校和结对高新区企业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的成果转化方式。
11. 试点高新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资金池,委托有条件的国有投资平台运行管理。(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科技人才评价
12. 试点高校认可“双高协同”参与人员取得的创新创业工作业绩,作为岗位聘任、职称晋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人才计划。
13. 试点高校认可学生参与“双高协同”取得的实践成效,作为研究生推免、评优评先、学分认定、选修课替换等重要参考。
14. 试点高新区内科创平台探索建立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标准,提高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服务地方优势产业等考核权重。
15. 试点高新区内国有企业对在“双高协同”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办、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将试点高新区和结对高校的改革成效作为“双高协同”试点工作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成效显著的加大支持力度,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措施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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