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
文件号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 | 制发日期 | 2025-10-0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2B902 稀土生产加工设备
(一)2B902.a.用于稀土生产加工的离心萃取设备。
(二)2B902.b.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 m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
(三)2B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焙烧窑:
1. 尺寸范围Φ1.8×20 m~Φ4.6×80 m;
2. 窑筒体内砌筑衬里材料,包括石墨砖、高铝砖、莫来石砖等耐浓硫酸、氢氟酸腐蚀及耐温材料;
3. 反应温度小于等于850 ℃。
(四)2B902.d.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混合室体积0.5~14.2m³的萃取槽。
(五)2B902.e.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离子吸附设备。
(六)2B902.f.反应罐容积10~50 m³的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
(七)2B902.g.用于2B902.f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沉淀结晶搅拌器(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搅拌桨(参考税则号列:84799090);
3. 输出功率5.5~37 kW的电机。
(八)2B902.h.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电阻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1990):
1. 反应温度320~650 ℃;
2. 零部件为锰钢、镍铬合金钢等耐腐蚀材料。
(九)2B902.i.用于稀土金属电解的以下任一设备:
1. 电解整流设备;
2. 加料设备;
3. 稀土金属虹吸出炉系统;
4. 尾气处理设备。
(十)2B902.j.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电解槽(参考税则号列:85433000):
1. 槽型为耐火砖砌筑槽;
2. 阳极为石墨材料;
3. 阴极为钨材料;
4. 电流范围6000~30000 A;
5. 阳极电流密度范围5~7 A/cm2;
6. 阴极电流密度范围1~2 A/cm2。
(十一)2B902.k.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感应还原炉:
1. 中频电源频率1~8 kHz;
2. 加热温度0~1700 ℃;
3.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3 Pa;
4. 熔炼量10~300 kg。
(十二)2B902.l.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碳管炉:
1. 加热温度0~1700 ℃;
2.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3 Pa;
3. 熔炼量10~300 kg。
(十三)2B902.m.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2000):
1. 加热方式为感应加热;
2.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2300 ℃;
3. 具备自动等径控制长晶功能。
(十四)2B902.n.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1990):
1. 加热方式为电阻加热;
2.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1400℃;
3. 具备多温区加热功能。
(十五)2B902.o.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
1. 周期式真空感应铸片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2000);
2. 诱导加热式真空熔炼炉。
(十六)2B902.p.用于2B902.o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水冷电缆;
2. 铜辊;
3. 坩埚;
4. 倾角控制器;
5. 冷却系统。
(十七)2B902.q.稀土永磁氢碎炉:
1. 连续式气氛热处理炉;
2. 旋转氢碎炉;
3. 防爆连续氢碎炉。
(十八)2B902.r.用于2B902.q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阀门;
2. 氢气汇流排。
(十九)2B902.s.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气流磨:
1. 粒度小于等于5μm;
2. 粉末总收率大于等于99%;
3. 系统内部氧含量小于等于80ppm。
(二十)2B902.t.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
(二十一)2B902.u.稀土永磁用自动热压设备。
(二十二)2B902.v.非2B104项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静压压力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310)。
(二十三)2B902.w.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 min,加热温度500~1200 ℃,1000 ℃时温度均匀性在±3 ℃以内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
1. 单体卧式烧结炉;
2. 连续真空烧结炉;
3. 立式烧结炉。
(二十四)2B902.x.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设备:
1. 多线切割机;
2. 激光切割设备;
3. 自动粘料机;
4. 垂直磨;
5. 双面磨;
6. 端面磨;
7. 通过式磨床。
(二十五)2B902.y.晶界扩散设备:
1. 物理气相沉积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稀土永磁真空扩散炉;
3. 稀土永磁用丝网印刷装置。
(二十六)2B902.z.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21 m的立窑。
二、1C914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
(一)1C914.a.稀土矿(参考税则号列:25309020):
1. 氟碳铈矿;
2. 独居石;
3. 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二)1C914.b.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
(三)1C914.c.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
1. P507:2-乙基己基膦酸单2-乙基己基酯(CAS 14802-03-0)(参考税则号列:29319000);
2. P204: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CAS 298-07-7)(参考税则号列:29199000);
3. 环烷酸(CAS 1338-24-5)(参考税则号列:38249999);
4. N235:三辛癸烷基叔胺(CAS 68814-95-9)(参考税则号列:38249999);
5. C272:双(2,4,4-三甲基戊基)膦酸(CAS 83411-71-6)。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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