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正式施行: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清单各栏目说明:
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8.本清单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
从上可以看出:盛装废矿物油的废铁质油桶属于900-041-49类废物,盛装矿物油的废铁质油桶属于900-249-08类废物。两类废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盛装废矿物油,后者是盛装矿物油。本条款豁免的是900-249-08类废物,而900-041-49类废物由于其所盛装的废矿物油组分复杂,利用过程环境风险较大,因此未被纳入豁免管理,故不在该条豁免范围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不仅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还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
其中新固废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旧固废法的10倍,特别是“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这一违法法行为。
旧固废法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而新固废法要求比旧版固废法更加严厉,不仅需要“设置”,还应该“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若不规范,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处罚案例
江苏省
01南通某木业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日,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南通某木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液、漆渣、废活性炭产生,危险废物仓库内存放着废包装桶,但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网上申报,危废仓库和危废仓库内存放的废包装桶也都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照新固废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2万元整,合计24万元。
02苏州太仓浏河镇新塘管理区某喷涂企业
2020年9月1日,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执法局二中队对浏河镇新塘管理区某喷涂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该公司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3常州新北车辆配件生产企业
2020年9月1日,常州新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一家车辆配件生产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贮存场所内废漆渣、含漆废物(纸板、抹布、手套)、废过滤棉贮存在吨袋内,吨袋及上述危险废物表面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随后,新北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04南通市海门道具生产企业
2020年9月1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一家道具生产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西北角地面上约有100公斤漆渣露天堆放,此外,厂区木工车间内堆放有约150只废油漆桶。执法人员调阅企业环评资料发现,企业产生的漆渣及废油漆桶均属于危险废物。
随后,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将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05连云港市中元包装有限公司
2020年9月4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市中元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废贮存场所以及内部存放的废油墨桶、废胶黏剂桶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将面临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
06浙江台州某固体废物收集公司
9月1日台州椒江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章安街道某固体废物收集公司时发现,原料桶、漆渣、污泥、废过滤棉、废树脂、废活性炭和废油污等多种危险废物,共计60吨左右,堆放在车间里,但均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志,涉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14.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图片
上述的处罚案件中巨大的罚款金额给各产废企业敲响了警钟,关于危废标识牌的正确设立已经不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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