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正式施行后,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将面临最高500万元的罚款。除此之外,《长江保护法》还对长江大保护的全过程、各方面做出了规定。
生态环境修复“一盘棋” 流域上下共治“长江之病”
作为首部流域保护的法律,《长江保护法》覆盖的地理范围相当之广,包括了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由于涉及的地域广,需要流域上下“一盘棋”的共治共理。为此,《长江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同时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将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治好“长江之病”,《长江保护法》设立了生态环境修复专章,确立了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原则。同时对细节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譬如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等。这意味着,在长江流域内随意丢弃或者处理垃圾、违规排污等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推动绿色发展方式 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转型
《长江保护法》还专设了“绿色发展”一章,明确提出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例如,针对高污染型产业在长江经济带占比较高问题,《长江保护法》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而针对产业布局不合理问题,《长江保护法》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长江保护法》明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同时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违反者将面临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长江保护法》严格规范了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其中就包括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法律正式施行后,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同时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严禁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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