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多省市已出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规定和要求。主要转出大省鼓励外运,转入地跨省接收政策正趋严。而自2017年以来,已有新疆、安徽、河北、河南、山东、湖南、海南、贵州、福建、宁夏等接收地发布政策,禁止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贮存、焚烧或填埋,并严格控制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进行资源化利用。
河北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指出:
从严把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
跨省许逐级报接受地省级主管单位同意,禁止跨省转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和污染土壤等;
雄安新区、张家口禁止跨省转入;
京津冀腹地的廊坊市“北三县”、秦皇岛市和省会石家庄市,不得接收以焚烧、干化、物化、填埋等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其他市辖区域,由各市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目前以处置利用外省危险废物为主的现有企业要逐年减量,特别是利用价值低、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要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核准经营规模的30%;
规定以下情形不准接受外省危险废物:拟转入危险废物中含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偏高的;拟转入危险废物中属于表面处理废物、废乳化液、废无机酸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的;
厂内贮存危险废物量超过该企业15天处置能力的,禁止转入;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新批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要以利用处置本地和省内相邻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主,不得接收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江苏
江苏省《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中指出:
(1)严禁从省外移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省内不产生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
(2)严禁从外省移入需要进行贮存、处置(焚烧、填埋和物化处置)的危险废物。(3)从严控制危险废物移入我省进行综合利用。
文件见链接:http://www.jiangsu.gov.cn/art/2018/11/16/art_64797_7882546.html
安徽
《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指出: .
严格固体废物转移管理,严格落实利用类危险废物外省转入限额,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我省焚烧、干化、物化、填埋。
从严控制工业危险废物转入。除再生铅综合利用企业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企业外,现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接受省外转入的工业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核定规模的30%;本通知发布前批复的环评文件中确定原料主要来源于外省的企业,其跨省转入比例不得超过核定规模的60%。
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项目一律不得接受省外工业危险废物转入。综合利用类工业危险废物(废弃铅蓄电池除外)拟转入我省的,转入单位须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全成分分析报告。
禁止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以及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向我省转移。原则上不得新建危险废物主要从省外转入但却不在省内进行综合利用,以及产生大量废渣需在省内填埋的危险废物经营项目。严格控制HW08废矿物油,利用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 含铜废物、HW48 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它废物中以有色金属废物种类为主的危险废物(不包括废铅蓄电池),由省外向我省转移。不接收以焚烧和填埋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不接收以干化和物化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江西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严禁处置类危险废物跨省移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
接受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危险废物经营范围;
拟接收的企业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
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
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含剧毒危险废物;
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
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较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
河南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中指出: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处置本省危险废物为主,严格控制自外省转入危险废物量,禁止转入以焚烧、贮存、填埋为主要措施的危险废物不接收以贮存为主要措施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湖南
《湖南省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十三五”规划》中指出: .
根据“严进宽出”的原则,严格控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流向。
禁止环境风险高、综合利用率低、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入省,坚决杜绝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贮存和进行无害化处置。
严格控制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利用,在我省危险废物现有利用能力富余的前提下,对运输、贮存和处理过程环境风险低、综合利用率高的利用类危险废物推行正面清单管理制度积极与兄弟省份沟通协调,为本省处理有困难的危险废物寻找出路。
不接收以焚烧和填埋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不接收以贮存为主要措施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浙江
(1)各地环保部门应严格控制跨省转出利用处置,不得对省内危险废物跨界利用处置设置禁止性条款。
(2)省政府提出: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处置能力要满足“固体废物不出县、危险废物不出市”要求。
山西
2017年,山西省跨省转移至外省的危险废物种类以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为主,主要有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废荧光粉、含铅玻璃、含锌废物、废电子元器件等,转移去向主要有河南、安徽、江苏、天津、广东、贵州、湖南、宁夏、湖北、青海、陕西、山东、河北等。此外,在山西跨省转移至外省的危险废物中,以有机污染物为主的危险废物有煤焦油、精馏残渣、含多氯联苯电容器等,转移去向为山东、河南、天津。
山东
2018年8月21日《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中指出:
(1)严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
(2)强化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照管,严格把控危险废物跨省处置。
广东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工业企业,应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工业固体废物。
贵州
2018年3月,《贵州省环保厅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工作程序》中指出:我省无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或国家指定处置地点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我省。
福建
2017年,为了切实减少我省危险废物贮存量,各级环保部门加大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青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
省外企业拟将危险废物转入我省经营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接受者或拟转入的危险废物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同意转入:
危险废物暂存库已超过60%库容或危险废物贮存已超过1年的;
年度内接受的省外危险废物已超过其核准经营规模60%的;
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
危险废物中的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偏高且不能被综合利用的;
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或成分、危害特性不明的;
拟转入危险废物为液态类或剧毒类的。拟转入的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不高、或在其运输、暂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反映的,如农药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馏残渣等类别危险废物,对跨省转入予以严格限制。
陕西
凡可在省内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资源化再生利用的,如含油污泥、工业废油、含有价金属废液、废弃电子产品等,原则上不允许向省外转移,因处置类别或技术等原因省内不具备处置条件的,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据转移计划提出转移申请,经所在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批准后上报省环保厅审批。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环境管理工作》。
海南
除确需跨省协助应急处置的危险废物外,原则上严格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移入我省采用。
收集、贮存、焚烧、填埋等非综合利用措施进行处置。禁止“洋垃圾”入境,重拳打击洋垃圾走私活动。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甘肃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对利用率不高,利用价值不高及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禁止转入。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中指出:严禁危险废物转移进入新疆,严厉查处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行为。
宁夏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
接收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危险废物经营范围;
接收的企业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
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
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含剧毒危险废物;
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
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较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不接收以焚烧和填埋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四川
禁止跨省转入焚烧废物。
湖北
不接收以焚烧和填埋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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