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12月8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自动检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检测条例》,重点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标记,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根据办法,下列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
(―)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湿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
(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
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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