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简化草案Simplification Omnibus Package,其中对Regulation(EC)No 1107/2009的修改引发业内高度关注。
一个被反复讨论的问题:
欧盟是否正在“取消”活性物质的周期性再评审制度?
从草案来看,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但可以明确的是——欧盟正在对现行监管逻辑进行系统性调整。
一、活性物质“固定期限+强制再评审”,真的要退出历史舞台了吗?
在现行1107/2009框架下:
活性物质通常设定有限批准期限(一般为10-15年)
到期前必须启动续展(renewal)
再评审已成为企业长期合规成本和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
而在本次草案中,欧盟首次明确提出:
活性物质的批准原则上不再设定固定的到期时间
周期性、自动触发的再评审机制将被弱化
仅在特定情形下保留期限管理
二、欧盟想解决的,并不是“风险不管”,而是“评不动”的现实问题
在草案背景说明中欧盟委员会直言不讳地指出:
成员国评审能力长期不足
活性物质和PPP评审普遍严重超期
再评审制度已成为系统性监管瓶颈
在此背景下,欧盟选择:
从“定期重新评估所有物质”
转向“在有新科学证据或明确风险时,有针对性地复审”
三、那活性物质以后还会不会被重新评估?
会,但方式变了。
草案明确保留并强化了以下机制:
Article 21:临时审查机制
一旦出现新的科学或技术证据
欧盟委员会可随时启动复审
不再依赖固定时间节点
高关注物质仍保留期限管理
以下情形不适用“无限期批准”原则:
候选替代物质(Candidates for Substitution)
Article 4(7)下的例外批准物质
四、活性物质从“周期性再评审”转向“无限期批准”的过渡安排
监管逻辑变了,现有活性物质的批准状态怎么衔接,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在新规生效日之前已获批准的活性物质
原则上视为“无限期批准”
但以下三类明确排除在外:
候选替代物质(CfS)
Article 4(7)下批准的活性物质
原本要求在新规生效前提交续展申请,但未提交的活性物质
已在新规生效前提交续展申请的物质
续展程序继续进行,不会因新法规而中断或重启。
再评审过程中续展申请被撤回
如果在正在进行的续展评审中,申请人撤回续展申请,欧盟委员会将通过法规程序正式撤销该活性物质的批准。
五、生物防治活性物质与低风险活性物质:在新监管逻辑下被重点放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活性物质由“周期性续展”转向“风险触发型监管”后,生物防治和低风险活性物质与新制度的适配度明显更高:
含生物防治或低风险活性活性物质的PPP将被优先评审和优先授权
在活性物质审批尚未完全完成前,相关PPP可在特定条件下提前获得临时授权
生物防治PPP拟实行“全欧盟一个区”授权,加快市场覆盖
对于农药企业而言,新规意味着释放更可预期的市场窗口,企业可更灵活规划原药技术等同(TE)策略,减少因续展节点不确定导致的产品上市延误风险,并把握低风险和生物防治产品的优先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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