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含重庆市某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非法处置废有机溶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01 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3年7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磋商意见书》,指出重庆市某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于2018—2023年间,将生产中产生的含有二氯甲烷等成分的废有机溶剂,违规出售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王某某等5家中间商。5家中间商将收购的废有机溶剂转手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詹某某等3人,詹某某等3人将从5家中间商处收购的废有机溶剂分别在重庆市沙坪坝等4个区县厂房内违法勾兑,制成油漆稀释剂、锅炉油等对外销售,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液残渣等直接倾倒厂房周边外环境以及北碚区复兴镇。公安机关现场查获400余吨废有机溶剂。
2.调查评估
2023年8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鉴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鉴定结果显示沙坪坝区等5个倾倒点位的土壤、地下水受到损害。查获的400余吨废有机溶剂属于危险废物。
3.磋商情况
2024年1-10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赴现场调查取证,并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前期沟通。12月,会同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查获的400余吨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置。2025年1月,重庆市某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主动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意见。次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邀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公安局和相关区县检察机关、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鉴定机构、法律顾问等,与10家企业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会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计1028.49万元。
4.修复情况
2024年11-12月,公安机关查获并暂存的400余吨危险废物已转运至具备处理资质的四川某化工有限公司集中处置。2025年2月,沙坪坝区倾倒点位污泥已委托有资质的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运处置。相关企业已按照赔偿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鉴定费用。
02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重庆市首例医药化工行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警示作用。
1.建立市区协同索赔工作机制,形成“一体化”索赔工作格局。该案涉及跨多个区县的生态环境损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检察院一分院、市公安局,整合相关区县生态环境、检察、公安等多部门力量,共同调查锁定涉案危险废物“产废单位—中间商—加工作坊”非法处置链条,第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开展评估,准确掌握生态环境受损情况,全域协同推进索赔工作。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同步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实现“三责”同步追究。
2.合理划分赔偿责任,实现责任主体“全链条”追偿。该案涉及产废单位、中间商、加工作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链条复杂。本案兼顾公平性与可执行性,采取“分点位平均分担”方式科学划分赔偿责任,促进产废单位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举一反三,加强医药化工行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开展专项排查,从源头预防危险废物非法处置。
3.赔偿磋商前置沟通,切实增强责任主体赔偿意愿。磋商前,组织相关区县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鉴定结论及赔偿方式充分沟通,采取点对点的形式解疑答惑,促使赔偿义务人从“都不赔”到“部分赔”,再到“全部赔”的转变,保障磋商顺利达成一致。磋商中,邀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鉴定机构、法律顾问等多方参与磋商,确保磋商的合法性与科学性。
4.与公益诉讼衔接形成闭环,推进赔偿责任全面履行。该案系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市生态环境局邀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及相关区县检察机关全程参与调查取证,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督促赔偿义务人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将赔偿义务人责任履行情况函告检察机关,供其在提起公诉时作为量刑建议参考,形成“线索移送+支持磋商+监督履行+履行反馈+量刑参考”衔接闭环,推进赔偿责任及时全面履行,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和成效。
(办案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03 专家点评
本系列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检察机关移送的《磋商意见书》后,及时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现场取证调查,并与多个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为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创造了有利条件。
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如下亮点:一是在案件线索筛查方面,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二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方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委托开展鉴定评估,以及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予以全面、深入研判;三是磋商赔偿方面,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赔偿义务人数量多、损害跨区域等具体案情,开展磋商前置沟通,并邀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法律顾问等主体参与磋商,实现了赔偿协议的顺利达成和赔偿责任的合理划分;四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对案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并且在赔偿协议达成后,对案涉区域污泥进行及时清运处置;五是责任追究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将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情况函告检察机关,为其提起公诉时确定量刑建议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对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全面追究。综上,该案具有典型意义,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具有积极作用。(孙佑海 天津大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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