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中国化工信息周刊 | ||
| 文件号 | 制发日期 | 2026-01-24 | |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化工产业迈向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窗口期,也是融入全球化学品治理体系的深化阶段。随着国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国际监管协同持续加强,合规已从企业经营的“底线要求”升级为拓展全球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本文立足“十五五”时期“安全环保、开放协同”的发展导向,系统解读了中国、欧盟、美国等主要经济体化学品进出口监管新规与实操要点,旨在为企业精准对接国际规则、筑牢供应链安全屏障提供专业指引,助力化工企业在全球严监管格局下实现稳健发展。
01 中国:筑牢出口合规前提
“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国家安全屏障”,化学品合规体系建设正围绕这一核心导向持续升级。我国已构建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为安全底线、《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为生态红线、《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多项配套法规为支撑的全链条监管框架;另外,《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预备类,《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章“化学物质污染防治”专门确立了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控的法律原则,将化学物质污染防治从专项政策治理提升至法典化、系统化治理高度,既为化学品进出口筑牢安全与生态双重防线,也为产业高质量发展划定清晰的法律边界。简单来说,国内企业要出口化学品,首先需满足国内生产经营和环境管控的各项要求,在此基础上,才能对接目标国的相关法规。
具体到合规要求上,企业要重点关注这几点:如果是国内进口、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向应急管理部主管机构申请登记,把《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要求的全生命周期溯源的要求落到实处;若该物质属于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的新化学物质或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那在生产、进口之前,需完成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通过登记管控+禁限措施从源头削减风险;对于已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物质,需结合自身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落实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做好全生命周期的管控工作。

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做好应对:一是先核查自己的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并确保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二是如果已经完成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后续的登记后管理要求也不能忽视;三是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物质,应提前申请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既要符合国内管控要求,也要满足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此外,当前《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已公示3批,共包含64种/类化学品,企业一定要对照清单做好自查,在环评文件、排污许可以及日常管理中,建立起优控化学物质的追踪和报告机制;对于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14类物质,需确保生产、进出口符合禁止和限制的要求。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完成国内122个行业、7万多家企业的4000余种“两高一分”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排放现状的调查,初步识别出约1000种潜在的高环境风险的化学物质,将作为“十五五”时期环境风险评估的核心,企业需持续跟踪后续更新的优控名录,并按具体的管控要求更新。
02 欧盟: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管
欧盟法规监管体系的核心是《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REACH)和《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CLP),由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主导推进。这套体系覆盖范围很广,包括物质、混合物,以及含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形成了“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管。这里需要提醒国内企业注意:非欧盟企业要出口到欧盟,必须通过委托欧盟境内的唯一代表(OR)来履行各项合规义务。
合规要求方面,REACH法规注册核心是吨位管控和高关注物质(SVHC)管控。从吨位来看,出口量≥1吨的单一组分化学物质,要按吨位分级完成REACH注册。SVHC管控是重中之重:如果物品中SVHC的浓度超过0.1%,就必须向ECHA的高关注物质通报(SCIP)数据库进行通报,同时把完整信息传递给下游;如果年出口量超过1吨,还需完成正式通报。
针对欧盟市场的合规应对,企业可以这样操作:首先委托合适的OR,按照自身产品的吨位完成REACH注册;其次要重点核查产品成分,尤其是2025年新增的16项CMR1B类物质和现有SVHC清单里的物质,一旦涉及,要按时完成SCIP通报;另外,分类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必须严格符合CLP法规和欧盟关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要求,而且要提供英文版本,把危害分类、防范说明、应急措施等信息写清楚,供应链各环节都要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完整传递下去,并且保存10年以上。

这里补充一个重要提示:2025年8月,ECHA发布了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的全类限制提案,法国已经于2026年1月1日起对消费品中的PFAS的使用执行系统性限制,禁止含有PFAS的化妆品、服装纺织品等的生产、进口、出口和投放市场,2030年1月1日起将禁止任何含有PFAS的纺织品的生产和进出口。欧盟的PFAS限制提案也在逐步推进中。一旦通过,PFAS在工业化学品、消费品中的使用将会被全面限制,这对含氟涂料、密封材料等出口产品的影响会非常显著。相关企业一定要提前关注该提案进展,尽早做好应对准备。
03 美国:多部门协同管控
美国的化学品监管特点是多部门协同,核心法规包括《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及其实施细则,还有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害通识标准》(HCS)。具体来说,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负责TSCA的实施和化学品风险管控,OSHA重点监管工作场所的化学品安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则负责化学品进口环节的合规核查。
在应对策略上,国内企业可以优先做好这几件事:首先把好“清单核查关”,确认产品中的物质是否在TSCA有效清单内,新物质应至少提前90天向EPA提交预生产通报(PMN);其次,对年出口量≥25000磅的清单内物质,提前筹备化学品数据报告(CDR)所需的信息,避免临时突击导致遗漏;如果物质被EPA纳入重大新用途管控(SNUR),在开展相关活动前90天,需提交新用途申请,拿到批准后才能推进。此外,要重点排查产品中是否含有二氯甲烷、DINP、PFAS等高风险物质,如果涉及这些物质,需及时调整配方或者转换应用场景;如果确实需要使用,要按照EPA的要求制定工作场所化学品保护计划(WCPP),并向OSHA完成备案。
还有一项重要的政策更新:EPA对2023年10月推出的PFAS强制报告规则做了调整,明确了报告的起始日期是2026年4月13日,截止日期是2026年10月13日,同时还新增了豁免条款,预计2026年上半年会发布最终的豁免规则。对涉及出口PFAS的企业来说,现在就要开始排查PFAS类物质清单,筹备豁免申请所需的证明材料,整合好化学物质的暴露数据,避免因为数据缺失导致逾期申报,进而产生合规风险。
04 其他重点市场:韩国、日本和东南亚合规要点
1.韩国:以K-REACH为核心,强化职业健康管控
韩国市场的合规核心是《化学物质注册与评估法》(K-REACH),再加上《化学品控制法》(CCA)、《化学物质分类标签及MSDS标准》(韩国GHS)等法规标准,同时还要严格遵守韩国产业安全保健公团(KOSHA)的相关管控要求。韩国对职业健康的管控要求比较严格,企业在合规过程中不能忽视这一维度。
针对韩国市场的应对建议:首先,出口前要把产品清单梳理清楚,仔细排查是否属于未列入现有物质清单的新物质,年制造或进口量≥1吨的化学品需要提交申报,现有物质根据吨位不同有明确的注册截止节点,企业可在缓冲期内完成注册工作,若现有物质被列入高关注物质清单且吨位≥1吨,则需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并满足KOSHA的专项职业健康管控要求;其次,所有出口韩国的化学品,不管是混合物还是纯品,都要符合联合国GHS第7修订版和KOSHA第41条的标准,必须提供韩文版本的SDS,并确保危害分类、预防措施、安全储存等信息完整准确,绝对不能隐匿有毒或管控类组分的信息;最后,要根据出口吨位确定SDS的提交时限,委托韩国的唯一代表(OR)在规定时间内向KOSHA完成备案。
2.日本:三级管控模式,强化杂质与特定物质管控
日本的化学品监管采用“新物质申报-风险评估-使用限制”的三级管控模式,核心法规包括《化学物质审查及制造管理法》(CSCL/化审法)、《劳动安全卫生法》(ISHL),由厚生劳动省(MHLW)、经济产业省(METI)、环境省(MOE)三个部门联合监管,企业对接时要兼顾这三个部门的要求。
应对日本市场的合规建议:一是出口前先开展全面的物质筛查,年制造或进口量≥1吨的未列入现有物质清单的新化学物质,要按吨位完成对应类型的申报;现有化学物质、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监控化学物质则需要提交年度报告。二是重点排查产品中是否含有PFHxS、HCB、PCB等一类特定物质,严格控制杂质含量,确保符合管控要求。三是针对一类特定物质杂质,要提前准备好基于最佳可行技术原则(BAT)上限值的合理性报告,证明自身的杂质控制措施是科学可行的,确保符合最新的管控规定。
3.东南亚:强化区域协同,接轨国际标准
东南亚地区凭借持续增长的产业需求和广阔的市场潜力,已成为全球化学品贸易的重要增长区域。该区域各国虽未形成统一的区域级法规体系,但多数国家在分类标签、SDS、高风险物质管控等核心环节,均参照联合国GHS并结合本土实际制定了针对性要求,且部分国家正逐步强化对新化学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全生命周期管控。

总结:以合规赋能全球市场拓展
“十五五”时期作为我国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深度融入全球治理的关键阶段,全球化学品监管的精细化、协同化趋势愈发凸显。国内层面,《生态环境法典》的推进让合规体系更趋系统化、法治化,新污染物管控与全生命周期治理要求层层压实;国际层面,欧盟、美国、日韩等主要经济体的法规更新持续收紧,PFAS、CMR物质等重点领域的管控升级成为行业共识。这些变化既是“十五五”时期企业面临的合规挑战,同时更是倒逼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企业必须将“全链条合规”作为核心战略,一方面持续跟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配套法规的立法与实施动态,把法典确立的合规原则、新污染物管控要求深度融入日常经营管理,精准契合“十五五”时期安全环保、绿色低碳的发展导向;另一方面密切关注全球重点市场的政策更新,提前布局绿色替代技术研发,以合规能力的提升破解国际监管壁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 “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专栏—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