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中国化工信息周刊 | ||
| 文件号 | 制发日期 | 2026-02-07 | |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是统筹国家安全与对外经贸合作的关键措施,也是中国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展现负责任大国担当的重要举措,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实践。相应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旨在通过法治化、规范化的管理手段,在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与促进健康经贸合作之间取得平衡,确保敏感物项合规使用。
法规沿革及体系梳理
近二十年来,我国两用物项的出口活动经历了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制的根本性变革。2006年1月1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9号令”)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两用物项许可证管理制度。2020年,统领中国出口管制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颁布实施,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规体系搭建了顶层法律框架。随后,该体系的完善进程加快,2024年12月1日迎来了标志性的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同步正式实施。在此基础上,2025年9月16日,《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
《条例》及《管制清单》的发布与实施,结束了过去分散管理的局面。涉及的主要变化如下:
1. 制度统一与经营者便利化
统一制度:全面整合了原来在多项法规下以物项类别(如核、生、化、导)分散管理的出口管制政策。
简化准入条件:取消了实施多年的出口经营登记制度,企业无需事先获准登记即可直接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2. 许可方式多样化
许可方式:分为单项许可(有效期不超过1年)、通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3年)和针对特定情形(如维修、参展)的出口凭证三种许可方式。
通用许可: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以此为基础申请通用许可。
3. 全链条风险管控强化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出口经营者提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发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出口并报告。
“管控名单”与“关注名单”:在《出口管制法》基础上,细化了将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的情形,新增“关注名单”制度,对不配合核查的实体限制其享受许可便利。
4. 定义与范围明确
明确“出口”包括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涵盖过境、转运、通运和再出口。
5. 法律责任衔接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直接衔接《出口管制法》,处罚严厉。
如下图所示,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出口管制法》为顶层法律、以《条例》为核心行政法规、以《管制清单》为权威判定依据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规体系。《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标志着配套规章的衔接与完善也进入最后阶段。

图 1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规体系示意图
申请许可的一般步骤
1. 确认必要性
通过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及商务部发布的相关公告,确认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若确实无法判断的,可通过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等,商务部将组织研判并及时答复。
2. 提交申请
出口经营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板块(https://ecomp.mofcom.gov.cn)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并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及《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表》原件报送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其他申请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文件。
注:《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须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最终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作出承诺,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3. 材料转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电子材料及必要纸质材料转报商务部。
4. 审查批复
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两用物项出口申请,批复数据转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两用物项出口批复单。
5. 领证报关
出口经营者凭批复单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给企业的合规建议
1. 全面梳理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主管部门官网发布的最新公告。
2. 了解许可类型变化
了解通用许可和出口凭证等新规,提前规划未来许可申请策略。
3. 完善内部合规体系
内部合规体系是申请通用许可和防范风险的核心。须加强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持续跟踪与报告,做到全流程覆盖,建立风险筛查机制。
4. 关注配套法规政策
密切关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配套指南的出台,确保操作层面完全合规。
结 语
严格履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义务是企业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直接体现。这不仅是筑牢国家安全屏障、履行国际责任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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