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 文件号 | 苏工信规〔2025〕6号 | 制发日期 | 2025-12-20 |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5〕317号)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现行化工园区认定标准进行了审核并反馈了意见。省工信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对照国家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结合《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苏政规〔2023〕16号)有关规定,对化工园区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标准(2025版)》(以下简称《认定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认定标准》适用于新设立化工园区、园区扩区等筹备工作完成后的认定以及已认定化工园区的定期复核(以下统称为“认定”)。
二、认定方法
认定工作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认定标准》相关内容分为A类和B类。A类为涉及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环保保障能力建设等基础条件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方面的事项,均为园区认定一票否决事项;B类为涉及园区日常管理方面的事项。园区存在A类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认定不予通过。新设立园区审核事项涉及运行、监测等相关数据及记录的,稳定运行半年内进行核验。
三、结果运用
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当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省有关部门将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提醒、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推进问题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定位。认定中反馈 的整改事项,由设区市相关部门按职责督促整改并做好整改确认及后续长效管理。
各地要组织化工园区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认定标准》,对照标准内容,逐项查漏补缺,切实规范日常管理工作,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综合管理水平,推动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0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工信规〔2023〕1号)同时废止。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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