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法规实施条例草案,拟修订欧盟农药法规(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的附件III,将乙醛、环氧丙烷及环硅氧烷类物质(D4、D5、D6)在内的12种物质列入”不可接受助剂”(unacceptable co-formulants)清单。
一、法规背景
据欧盟农药法规(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欧盟建立了农药助剂(co-formulants)的动态禁用清单(Annex III)。所谓“助剂(co-formulants)”,是指除活性物质、安全剂或增效剂之外,在植物保护产品或桶混助剂(adjuvant)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若某种助剂被科学评估后认定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构成不可接受风险(例如具有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PBT/vPvB或POP特性等),该物质将被列入附件III的不可接受清单,自2021年起,欧盟已将144种物质列入清单,此次修订是欧盟持续收紧农药监管准入的又一重要举措。
欧盟助剂监管历程:
自2009年建立法律框架以来,欧盟助剂监管已经历十余年演进,主要节点包括:
2009年:1107/2009法规发布,在附件III中设立禁用助剂清单框架,但尚未列入具体物质;
2020年:欧盟发布首批附件III禁用助剂清单草案,包含90个物质,向公众征求意见;
2021年:正式发布首批禁用助剂清单,扩展至144个物质,并明确成员国应在2023年3月24日前完成相关制剂授权的撤销或修订;
2023年3月:欧盟发布助剂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正式稿——实施条例 (EU) 2023/574,明确禁用助剂判断标准及禁用清单的动态更新流程。同期,英国环境保护部(HSE)宣布采纳欧盟首批禁用助剂清单;
2026年2月:本次拟新增12种禁用助剂:欧盟委员会拟将最新识别出的12种高关注助剂增列入附件III,进一步收紧对植保产品助剂的监管。
二、拟新增物质概况
本次草案拟新增的12种物质及其禁用原因如下:
三、合规影响与应对建议
若该草案最终获得通过:
❖植保产品授权:对含有上述物质的植保产品,成员国须在法规生效后2年内完成授权的修改或撤销;
❖桶混助剂准入:成员国不得再批准任何含有上述物质的桶混助剂上市或使用,对于已获授权的桶混助剂,成员国须在法规生效后2年内尽快修订或撤销其授权;
❖宽限期:在授权被正式修订或撤销后,相关产品进入市场的”销售与分销”宽限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相关产品的”储存、使用及处置”宽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应对建议:此次拟新增的12种物质广泛存在于溶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中,属于农药制剂加工的常见原材料。企业应充分利用当前窗口期,检查现有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确认是否使用或可能引入这些物质,以评估是否需要调整配方或补充合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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