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20-5-30
2014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5月31日起5年。
2019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1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四氯乙烯,英文名称:Perchlorethylene或Tetrachloroethylene(简称PCE),化学分子式:C2Cl4。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四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 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32号公告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四氯乙烯
英文名称:Perchlorethylene或Tetrachloroethylene(简称PCE)
化学品类别:有机物--烃的衍生物
分子式:C2Cl4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四氯乙烯为无色透明液体,具有类似乙醚的气味。分子量165.82,熔点-22.2℃,沸点121.2℃,相对密度(水=1)1.6226,蒸气密度5.83,蒸汽压2.11kPa/20℃。四氯乙烯不溶于水(溶于约10000份体积水),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苯等多数有机溶剂;能溶解多种物质(如橡胶、树脂、脂肪、三氯化铝、硫、碘、氯化汞)。遇水可缓慢分解成三氯乙酸和盐酸。有水存在对铁、铝、锌有腐蚀(但可加稳定剂加以抑制)。非可燃性液体。高温引起分解,分解条件不同分解产物不一样,主要为盐酸、光气、一氧化碳。如有活性炭存在,加热至700℃分解生成六氯化苯和六氯乙烷。被强氧化剂氧化。与钡粉、铍粉、锂屑、四氧化二氮、氢氧化钠发生剧烈化学反应。
主要用途:四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氯产品,用途广泛,在工业上主要用作有机溶剂、干洗剂、脱硫剂、织物整理剂、金属去污剂、脂肪类萃取剂、有机合成和热传递介质,医疗上用作驱虫药,以及制冷剂HCFC-123、HCFC-124和HFC-125等的中间体等。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32号公告相同。具体如下:
欧盟公司
1.陶氏德国设施有限公司 27.6%
(DowDeutschlandAnlagengesellschaft mbH)
2.法国苏威公司 27.6%
(SOLVAYBENVICEUROPE-FRANCE S.A.S.)
3.其他欧盟公司 27.6%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西方化学公司 71.8%
(OccidentalChemicalCorporation)
2.埃克塞尔公司 71.8%
(Axiall Corporation)
3.陶氏化学公司 71.8%
(The Dow ChemicalCompany)
4.美国PPG工业公司 71.8%
(PPG Industries)
5.其他美国公司 71.8%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5月3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0年5月31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x
商务部
2020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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