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8号公告,决定调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税率。
2019年1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 ・ 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 ・ 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和商务部2017年第78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美国的公司
1. 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57%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2. 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7%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3. 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53.3%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4. 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53.6%
(MEMC Pasadena, Inc.)
5. 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57%
6. 其他美国公司 57%
(All Others)
韩国的公司
1. OCI株式会社 4.4%
(OCI Company Ltd.)
2.韩国硅业株式会社 9.5%
(Hankook SiliconCo., Ltd.)
3.韩华化学株式会社 8.9%
(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4.SMP株式会社 88.7%
(SMP Ltd.)
5.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 113.8%
(Woongjin Polysilicon Co., Ltd.)
6.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 113.8%
(KAM Corp.)
7. InnovationSilicon Co., Ltd. 113.8%
8. 其他韩国公司 88.7%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http://images.mofcom.gov.cn/trb/202001/20200119161316361.pdf
商务部
2020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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