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07年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2012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2012年第69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2013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6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继续按照2007年第81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8年11月20日,应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85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对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2019年11月7日,中国大陆产业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于2019年11月20日终止。自2019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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