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2016年2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决定调整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8年11月20日,应中国吡啶产业的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吡啶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2019年11月7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吡啶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措施于2019年11月20日终止。自2019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商务部
2019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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