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自今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轻循环油”。三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据悉,混合芳烃、轻循环油和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并将其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三部门此次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和讯期货分析师认为,此次加征消费税政策对于沥青的直接影响最大。按照当前稀释沥青成交价格计算,征税后稀释沥青的进口成本将增加1200~1300元/吨,与进口原油相比成本优势不复存在,因此预计其进口量将在6月中旬后明显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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