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20项免罚行为 加强服务推动整改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全市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0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安排,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此次制定《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是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规章和泰州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举措。
据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该局在全面梳理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列出了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处罚的20项轻微违法行为,每一项均列出了违法行为的名称种类、适用条件和相应处罚规定。例如,违法行为种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
主要以文字记录类违法行为为主该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但与《清单》并不矛盾,考虑到文字记录类违法和现场类违法行为相比,不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及时纠正后一般不会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本次不予处罚清单主要以此类违法行为为主。
此外,《清单》对每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均限定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不予处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批发、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含加油站)、储存、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亡人或较大影响事故的)。
坚持柔性执法和严格监管并重部分行为不予处罚是否意味着放松监管?《清单》明确,在监管执法中,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主体,要综合运用责令限期整改、批评教育、提醒告诫等多种手段,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对于轻微违法主体,应急管理局将坚持柔性执法和严格监管并重。严格对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因高危行业本身安全生产风险较高,法律法规本身对其要求也较一般行业要严格,因此本次不予处罚清单对高危行业均不适用。此外,被国家列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违法行为不列入《清单》。
《清单》不设宽限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陈忙耕说,《清单》是应急管理局推行柔性执法的首次尝试,遵循稳步推进、确保安全的原则,本次先推出不予处罚的20项,如果监管实践效果良好,后期还将结合实际推出减轻处罚清单和从轻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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