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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 | 工信厅节函〔2021〕130号 | 制发日期 | 2021-05-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的推荐程序,参照前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要求,组织本地区企业(含央企,下同)、园区等开展申报工作,遴选确定本地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名单。请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附件1-5)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版材料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
各地区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工作要求
(一)绿色工厂
请各地区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对照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目标计划,推进绿色工厂创建。各地区推荐绿色工厂应与已有绿色工厂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进行对标,能耗水平等主要指标应优于本地区同行业已有绿色工厂,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以充分说明。每个地区推荐的绿色工厂不超过20个。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请各地区积极引导前五批绿色工厂名单内企业开展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自我声明(更新)。对名单内绿色工厂自我声明率达到85%以上的,推荐数量可放宽至30家。
(二)绿色设计产品
本批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三)绿色工业园区
绿色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请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每个地区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不超过3个。
(四)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范围涵盖汽车、航空航天、船舶、电子电器、通信、电力装备、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企业(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四、其他
(一)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请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加强监督。
(二)各地区应加强对已公告绿色制造名单的监管,按照“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将2018年我部发布的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的复核情况,特别是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名单和原因,随推荐名单一并报送至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在各地区监管的基础上,我部将组织对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绿色制造名单。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后续3年内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四)各地区要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荐工作。我部将组织对绿色特征明显、成效突出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鼓励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发布绿色发展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宣传绿色制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并作出绿色发展承诺,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公共监督。
(五)企业申报咨询电话:
绿色工厂 010-68205369
绿色设计产品 010-68205359
绿色工业园区 010-68205355
绿色供应链 010-68205360
(六)申报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阳紫微 010-68205354/5337(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5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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