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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化工网 行业资讯 安全环保 安全 交通运输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禁止河运危化品
交通运输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禁止河运危化品
  发布日期:2021-08-31

运费是化工人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毕竟近两年运费成本高涨,增加了企业贸易的负担。危险化学品除了陆运运输之外,还有部分是通过河运、海运完成的。

交通运输部:河运危化品,违法罚10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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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修改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其中修改的第五节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明确表示违反危险货运载运安全管理条例的,托运方及运输方都面临10~20万罚款,严重者责令停航整顿。

第五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第二十四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

(二)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

(三)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

(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

(五)船舶擅自装运未经评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

(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或者影响装卸作业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

(七)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未经批准,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

(八)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23°C以下的易燃液体,或者散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检修或者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易产生火花的工(机)具拷铲,或者进行加油、允许他船并靠加水作业;

(九)装载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照规定通风测爆;

(十)液货船未按照规定进行驱气或者洗舱作业;

(十一)液货船在装卸作业时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十二)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者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

(十三)在禁止吸烟、明火的船舶处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十四)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者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

(十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以外擅自从事过驳作业;

(十六)在进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时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船舶进行供油作业时,不按照规定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十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提交涂改、伪造、变造的危险货物单证;

(十九)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第二十六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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